八、開展水環境風險防控與管理,加強水污染事故應急
(二十四)水環境風險防控與管理
強化環境風險源頭管理。開展全市石油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行業的環境風險評估,提出布局指導意見。全面調查淮河流域沿岸、沿海等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等基本狀況,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污染源為重點,建立重點風險源清單,研究開展重點風險源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2016年年底前,編制完成對水源地、環保敏感目標構成威脅的風險源轉移、搬遷計劃方案,明確年度計劃任務。到2020年,完成方案中全部高風險企業或倉儲設施的轉移、搬遷任務。(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安監局、衛計委等參與)
強化海運船舶的環境監督管理。建設船舶廢油、散裝危險化學品洗艙廢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儲存、處理處置系統。加強船舶海上溢油及有毒液體物質泄漏等污染事故應急能力的建設,進一步完善突發性事件應急反應機制。支持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的應用改造。對境外船舶壓艙水和固體廢物開展外來物種監測,嚴控有害外來物種入侵。(連云港海事局牽頭,市環保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防范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根據國家及省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強化學品生產、儲運過程風險監管,落實重點環境管理類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轉移登記制度。建立水陸危險廢物運輸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向水體傾倒、拋灑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交通局、安監局、公安局、連云港海事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農委、海洋與漁業局、衛計委等參與)
(二十五)加強水污染事故應急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故。2016年,制定完善市、縣(區)級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編制《連云港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市環保局、連云港海事局牽頭,市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農委、衛計委、公安局、港口局等參與)
九、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發揮協同作用合力
(二十六)強化科技對水環境管理的支撐作用
加強水環境管理應用研究。重點支持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及監測、跨區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水環境損害評估、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預警機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技術、排污許可證管理及信息平臺建設等研究。探索開展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測技術、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等應用基礎研究。完善水環境科技領域的國內外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市內科研機構與國內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建立穩定的合作伙伴關系,引進急需的環境管理及污染治理關鍵技術,聯合開展相關技術研發。(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農委、衛計委等參與)
加大水處理關鍵技術研發與應用。圍繞水污染防治關鍵技術需求,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重點支持研發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工業高鹽廢水脫鹽及鹽泥處置、海水淡化、地下水污染修復、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關鍵應用技術。加強水處理技術創新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開展緊密合作,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農委、交通局等參與)
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嚴格落實國家關于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的規定,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嚴格執行國家、省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的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引導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改委、經信委牽頭,市科技局、財政局、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按國家、省統一要求,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嚴格執行國家、省環境治理第三方服務的管理辦法,明確資格準入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理順各方職責,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強化融資及服務功能,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務新機制。支持鼓勵互聯網技術與環保服務業融合發展,積極培育環保電商等新業態。(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財政局、經信委、環保局、建設局等參與)
(二十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理順資源環境價格。積極推行差別化水價。2016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建成區全面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引導全社會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探索實行分類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兩部制水價,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為我市全面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奠定基礎。適時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結構性調整工作。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分類,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類定價原則,逐步提高非農業用水價格。(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水利局、農委等參與)
嚴格執行差別化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政策的引導作用,按照建立的水資源費差別化征收體系,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對易于造成水資源浪費的行業執行較高的征收標準,形成倒逼高耗水產能退出機制。(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水利局、建設局等參與)
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政策。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體系,合理調整征收標準,收費標準要滿足支付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運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全面實施按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收取污水處理費的差別化價格政策。2016年年底前,全面開征建制鎮污水處理費和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市物價局、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建設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完善排污收費政策。根據國家、省出臺的排污費征收管理具體規定,研究創新污水處理付費模式,考核指標從保底水量、處理水量向污染負荷削減量轉變,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實施差別化征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別將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4.2元和5.6元。鼓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高于市定征收標準,并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根據考核標準實行差別化征收。2016年,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對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符合相關監測規范要求的企業,也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市物價局牽頭,市財政局、環保局、經信委等參與)
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質監局、環保局、連云港海關等參與)
完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財政局、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政策。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暢通融資渠道。加強各級環保部門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的聯動,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構建守信鼓勵與失信警示或懲戒機制,對節水環保產品和環境友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信貸傾斜,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充分發揮環境信用信息對企業融資的激勵約束作用。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對列入黑名單和限批區域的企業,從嚴控制授信。(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水利局、連云港銀監分局等參與)
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推進涉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貯存、運輸、重金屬等高環境風險企業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鼓勵其他排污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展政府投保環境巨災保險試點,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發揮保險機制的風險防范和社會保障功能,對參保企業貸款授信、申報污染防治資金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逐步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覆蓋面。(市環保局、連云港市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市經信委、連云港銀監分局等參與)
深化水環境補償制度。以省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為指導,在我市已開展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的基礎上,將各縣(區)主要入海河流逐步納入全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范圍,優化補償斷面設置及補償標準,及時修訂市水環境區域補償工作方案和監測管理辦法,健全覆蓋全市的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市財政局、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等參與)
(二十八)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
加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按省統一部署,加強我市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支撐隊伍建設,2017年年底前,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評估機構、人員,落實鑒定評估制度規范。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覆蓋全市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司法局、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實施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按照省建立的相關制度要求,落實環境污染責任賠償制度,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須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并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給予賠償,為環境修復提供資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實施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交通局、海洋與漁業局、連云港海事局等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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