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2-02-28 09:31
來源: 綠谷工作室
作者: 全新麗
而Ⅲ類水水質,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也難怪有人說,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提標的盡頭是飲用水標準。這倒也不是夸張,畢竟已經有新加坡新生水珠玉在前。
專家們通常認為,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用《地表水標準》Ⅳ類水或者準Ⅳ類水的表述是欠科學的,只能說其中的某幾個指標限制濃度與《地表水標準》中相應指標的限制濃度一致或等同。但在實踐中,這兩者的區分被忽略或省略了。
圍繞一級A的爭議依舊存在,更遑論Ⅳ類水,主要集中于“性價比”問題:指標有限提升的背后,是原有工藝推倒重來,采用更昂貴工藝、更大量地投加化學藥劑,能耗和運行費用顯著增加。
巨大的經濟代價能帶來多大的污染物削減,又能對水體改善起到多大作用,還需要扎實的調查研究。而且,這樣的追求,還可能會擠占管網、污泥等城鎮污水處理系統薄弱環節的投入。
這時的污水處理廠,最好能把回用率也提上去,改名為再生水廠,就像Ⅳ類水的先驅北京那樣。不然的話,以昂貴代價處理好的水再隨意排放,未免有點“敗家”。另外就是,應該允許實驗性質的“Ⅲ類水”處理,但是不是作為污水處理廠普適性標準,確實有待考量。
爭議三:采樣頻次與環境行政執法問題
與前兩個爭議相比,這一個更偏具體執行層面。
《標準》中明確規定:“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但進行“混合采樣”,開展執法監測,操作起來確實很繁復,很難在實際工作中經常被使用。這個比較復雜的“混合采樣”執法監測要求,還可能方便不法企業,“鉆空子”偷排水污染物。
所以,“一次采樣的監測數值能否認定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問題,一直困擾著基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多年來,一些執法部門針對具體問題,函詢了有關機構。有關機構對此也進行了解釋,為基層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
所以,實踐中較多執法部門以《關于“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7〕1624)為依據,認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現場即時采樣”也就是一次性采樣,其監測結果即可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
但是,在環境執法工作中特別是行政處罰實踐中,運行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少數企業,總是提出執法部門現場一次性采樣獲取的監測數值,不符合《標準》規定:“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的要求,其監測數值不可作為判定其排污是否超標的依據,拒絕因此對其進行的行政處罰,并訴至人民法院。
也有法學專家認為,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應當優于部門復函進行適用。即使生態環境部要對標準進行修改,也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而不能簡單以復函形式作出適用。在復函與國家標準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依法應適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北京四中院公布的2019年度十大行政典型案例中的一個案例,“北京某公司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亦持類似觀點。
1月30號這個正在征求意見的修改單,正是為了解決這個爭議的。
這個修改單中明確提出,“對于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規定,均為超標。”瞬時值超標也是超標,一次采樣的監測數值即可作為環境行政部門的執法依據。
但同時,修改單中新增的關于瞬時值的標準,放寬了COD等一些重要指標,這對于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方來說,也是一種包容。
另外,王凱軍老師在解釋修改單時也提及:執法監測中同樣可以開展日均排放濃度監測。如果一次監測發現毒性較強或者較持久的污染物濃度偏高,如重金屬濃度偏高,應及時通過增加監測頻次、溯源調查等方式,評估其環境風險,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其中,連續取樣以監測日均排放濃度,就是評估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
內容延伸 :準IV類、IV類水、Ⅲ類水
IV類水、Ⅲ類水都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簡稱《地表水標準》)里的標準概念,準IV類水則是污水處理廠對標《地表水標準》過程中的一個產物,現在也有個別地方提出污水處理廠提標到準Ⅲ類水。
《地表水標準》也是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頒布早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1983年首次頒布后,已分別于1988年、1999年、2002年進行了三次修訂,現行版本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該標準適用于江、河、湖、渠、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專門針對人類社會中所存在的一部分與人類關系比較密切的水制訂的標準。根據地表水使用功能的高低不同,劃分為五類標準。
2002《標準》和《地表水標準》有比較密切的關系,規范性引用文件也包括了《地表水標準》,很多控制項有交集,大多數控制項可在《地表水標準》中找到蹤跡,后者在某種程度上是前者的基礎。
但兩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系列的標準。一個是處理后的尾水,絕大多數情況下需要進入循環后再被利用;一個是地表水,是可直接與人、生物等生態系統中的消費者發生聯系的清潔水,這導致了兩個標準制定的出發點和關注點迥異。
因此也導致了這樣的局面:因為很多控制項相同,所以,《標準》中最嚴的“一級A”都無法滿足水環境質量要求時,人們自然就對標到了看起來更加嚴格的《地表水標準》,先是試探性質的準IV類水,接著是IV類,更激進的已經到了Ⅲ類水。
編輯: 李丹
E20環境平臺合伙人 綠谷工作室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