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江遭受嚴重污染,20余萬人無法正常用水;千噸融)劑流入水源地、廣東上萬村民飲水困難……新年伊始,一起起與水有關的污染事件再度凸顯了水環境保護面臨的困局。
水,意味著生命。然而,那本該奔流、本是清澈的水,有的甚至已經不再能哺育生命。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劉樹坤曾嚴峻地指出:“即使中國明天就走在正確的道路上,要基本解決水污染問題,恐怕也要用30年,甚至40年的時間。”這樣的判斷也許過于悲觀。但水污染已經逼得我們無路可退。
那么,什么才算正確的道路?一部更“硬”的法律被看作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歷史將記住這一天———2008年2月28日,在人們的期盼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案,共計8章92條。較之現行的、總共只有62條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案凸顯了更多的剛性。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相關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視為一部“重典”。
在修訂案通過當天,環境法學界著名專家、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孫佑海幫助記者梳理了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新法”)的部分亮點。
<b>罰到讓違法者感到痛</b>
“要罰到讓違法者感到痛。”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程貽舉委員的話代表的是民意。“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獨有的問題,但這個問題解決的好不好,從某種意義上決定了此次法律修訂的成敗。
孫佑海認為,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取得了重大突破。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責任”一章共二十二條,比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九條,明顯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在罰款方面的一個亮點是對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額不再有上限。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對水污染事故處罰的最高限額是100萬元人民幣。而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則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進行罰款。同時,對超標排放罰款數額也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稿的“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修改為“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也就是說,超標排放行為越嚴重,造成的損失越大,受罰就越多,上不封頂了。
光罰單位還不夠,新法還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新法同時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孫佑海認為,這些都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b>突破環境污染損害民事賠償制度瓶頸</b>
“不能僅靠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更應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制度,讓污染者對造成的污染損害承擔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可能比罰款數額還大。但是,由于我國污染損害賠償法律救濟渠道不暢通,法律制度規定不明確,污染受害者要想獲得污染損害賠償舉步維艱,這是有關污染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亟須完善的地方。”孫佑海說,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案在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完善民事賠償制度方面有了重大進步。
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企業不能僅僅交了排污費、達標排放就沒有責任了,即使沒有過失,也不能逃避應承擔的社會義務。為了公平處理水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新法強化了“無過失責任原則。”區別情況進行了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但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或者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孫佑海說:“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但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一方常常面臨著舉證難的困難,因此,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法律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還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總量要受控制排污需被許可</b>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實行排污許可的基礎。新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則要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新法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區域內,排放重點水污染物除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外,還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另外,排污許可制度是加強污染物排放監管的重要手段。新法除規定要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外,還取消了超標排污費,確立了“超標排放即違法”的原則,并進一步規范了排污口的設置。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b>安裝“電子眼”強化排放監測</b>
自動監測設備被人們稱為電子眼。新法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新法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以上規定,對發現和追究違法排污行為創造了有利條件。
<b>從法律上保證讓群眾喝上干凈水</b>
孫佑海說,把“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作為專章進行規定,同時將“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是這次修訂的又一大亮點。
新法首先完善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其次,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同時,對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也作了規定。
再有,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還有,飲用水準保護區內實行積極的保護措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孫佑海說,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有不少亮點,例如,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增加了有關城鎮水污染防治和內河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水污染事故處置等方面的規定等等。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人們對其寄予厚望。
<b>■修訂進程</b>
2007年8月26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一審。
2007年9月5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并征求意見,受到各界廣泛關注,各地群眾通過網絡、來信等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截至2007年10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各地人民群眾意見1406條,群眾來信60件。廣大群眾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次實踐。
2007年12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再審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2008年2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三審,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案。
編輯:肖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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