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公平處理水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三審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追加了水污染損害第三人賠償責任。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審議草案時,有些常委會委員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從根源上看,水污染損害都是由排污單位產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單位作為污染源應承擔更為嚴格的責任。
為此,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草案還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編輯:張倩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