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青海省出臺了《青海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并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辦法》的實施,標志著青海省水資源管理有了新的依據和法律保障。
該《辦法》規定,青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在本省境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先地表水后地下水、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取水許可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辦法》同時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許可的審批權限、取水定額、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等條款。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的應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征收水資源費。明確規定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組織的水庫、水塘和澇池中取水;重大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臨時應急取水;農牧業抗旱和維護生態環境臨時應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費。《辦法》還就水資源費的繳納、用途、監督、檢查做了說明。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序開采水資源、越權審批等違規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王武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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