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下發通知,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
這份名為《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稱,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環境保護面臨嚴峻的挑戰。
《通知》中說,為實現“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全國環保投資約需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35%。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為實現化學需氧量減少10%的目標,必須通過工程措施削減化學需氧量400萬噸,其中:需新增城市污水處理能力4500萬噸/日,形成化學需氧量削減能力300萬噸;工業污水治理削減化學需氧量100萬噸。水污染治理是投資的重中之重。
《通知》確定了環保投資來源,政府投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流域綜合治理、核與輻射安全、農村污染治理、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建設、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主要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為主,中央政府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支持。
企業投資:工業污染治理按照“污染者負責”原則,由企業負責。其中現有污染源治理投資由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解決。新擴改建項目環保投資,要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要積極利用市場機制,吸引社會投資,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十一五”期間預計可征收排污費750億元,用于污染治理,以補助或者貼息方式,吸引銀行特別是政策性銀行,積極支持環境保護項目。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下大力氣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要緊緊圍繞實現《規劃》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把防治污染作為重中之重,加快結構調整,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確保到2010年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比2005年削減10%。同時,要加快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等重點流域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資到位、監管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要嚴格執法監督,督促企業履行保護環境的責任,動員全社會共同保護環境。
以下是全文:
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國發〔200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環境保護面臨嚴峻的挑戰。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下大力氣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要緊緊圍繞實現《規劃》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把防治污染作為重中之重,加快結構調整,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確保到2010年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比2005年削減10%。同時,要加快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等重點流域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保障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資到位、監管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要嚴格執法監督,督促企業履行保護環境的責任,動員全社會共同保護環境。要高度重視投資質量和效益,保證《規劃》執行的嚴肅性和合理性。要建立評估考核機制,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重點工程項目進展情況、重點流域與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別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要作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國務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編制本規劃。本規劃是國家“十一五”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闡明“十一五”期間國家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目標、任務、投資重點和政策措施,重點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部門的責任和任務,同時引導企業、動員社會共同參與,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一、環境形勢
(一)“十五”期間環境保護工作取得進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將改善環境質量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把環境保護作為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淘汰了一批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后生產能力,加快了污染治理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地區、流域和城市的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氣候變化的對策措施,市場化機制開始進入環境保護領域,全社會環境保護投資比“九五”時期翻了一番,占GDP的比例首次超過1%;環境管理能力有所提高,環境執法力度有所加強;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人民群眾的參與程度明顯提高,對我國環境保護規律性的認識不斷深化。在經濟快速發展,重化工業迅猛增長的情況下,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有所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減緩,部分地區和城市環境質量有所改善,核與輻射安全得到保證。
(二)環境形勢依然嚴峻。
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十五”環境保護計劃指標沒有全部實現,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學需氧量僅減少2.1%,未完成削減10%的控制目標。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簡稱“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治理任務只完成計劃目標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遠遠超過環境容量,環境污染嚴重。全國26%的地表水國控(國家重點監控)斷面劣于水環境V類標準,62%的斷面達不到III類標準;流經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現富營養化;30%的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不到III類標準;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容樂觀;46%的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準,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數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沒有減輕。
全國水力侵蝕面積161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萬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許多河流的水生態功能嚴重失調;生物多樣性減少,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一些重要的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退化。農村環境問題突出,土壤污染日趨嚴重。危險廢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持續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形勢嚴峻,任務艱巨。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經集中顯現。我國已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
“十五”期間力圖解決的一些深層次環境問題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的狀況沒有根本轉變,環境保護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局面沒有改變,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投入不足、能力不強的問題仍然突出,有法不依、違法難究、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現象比較普遍。
“十一五”期間,我國人口在龐大的基數上還將增加4%,城市化進程將加快,經濟總量將增長40%以上,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國際環境保護壓力也將加大,環境保護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
專欄1 “十五”環保計劃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 |||||
序號 |
指標名稱 |
2000年 |
2005年 |
2005年 |
“十五” |
1 |
二氧化硫排放量(萬噸) |
1995 |
1800 |
2549 |
27.8% |
其中:兩控區內排放量 |
1316 |
1053 |
1354 |
2.9% | |
2 |
煙塵排放量(萬噸) |
1165 |
1100 |
1183 |
1.5% |
3 |
工業粉塵排放量(萬噸) |
1092 |
900 |
911 |
-16.6% |
4 |
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萬噸) |
1445 |
1300 |
1414 |
-2.1% |
5 |
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萬噸) |
3186 |
2900 |
1655 |
-48.1% |
6 |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
/ |
60 |
75 |
/ |
7 |
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萬噸) |
1613 |
1450 |
2168 |
34.5% |
8 |
工業煙塵排放量(萬噸) |
953 |
850 |
949 |
-0.5% |
9 |
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萬噸) |
705 |
650 |
555 |
-21.3% |
10 |
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
51.8 |
50 |
56.1 |
4.3個百分點 |
11 |
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比例(%) |
36.5 |
50 |
54 |
17.5個百分點 |
12 |
城市污水處理率(%) |
34.3 |
45(生活) |
52.0 |
17.7個百分點 |
13 |
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
28.1 |
35 |
33 |
4.9個百分點 |
14 |
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國土面積比例(%) |
9.9 |
13 |
15 |
5.1個百分點 |
(三)環境保護工作進入新階段。
黨中央、國務院把環境保護擺上了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做好環保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證,環境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將為解決結構性、區域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起到基礎性作用。綜合國力增強為環境保護提供了更有力的物質和技術支撐。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為創新環保工作體制和機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廣大群眾環境意識普遍提高,為環境保護提供了強大的動力。我國環境與發展的關系正在發生重大變化,環境保護成為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環境容量成為區域布局的重要依據,環境管理成為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環境標準成為市場準入的重要條件,環境成本成為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因素。這些重大變化,標志著我國環保工作正進入以保護環境優化經濟增長的新階段,挑戰與機遇同在,困難與希望并存。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規劃目標
做好“十一五”環境保護工作,關鍵要加快實現歷史性轉變:一是從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轉變為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并重,把加強環境保護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護環境中求發展。二是從環境保護滯后于經濟發展轉變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賬,多還舊賬,改變先污染后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三是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自覺遵循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面推進、重點突破,著力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堅持創新體制機制,依靠科技進步,強化環境法治,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使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應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三)規劃目標。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專欄2 “十一五”主要環保指標 | ||||
|
指標 |
2005年 |
2010年 |
“十一五” |
1 |
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萬噸) |
1414 |
1270 |
-10% |
2 |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萬噸) |
2549 |
2295 |
-10% |
3 |
地表水國控斷面劣V類水質的比例(%) |
26.1 |
<22 |
-4.1個百分點 |
4 |
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于Ⅲ類的比例(%) |
41 |
>43 |
2個百分點 |
5 |
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好于II級標準的天數超過292天的比例(%) |
69.4 |
75 |
5.6個百分點 |
三、重點領域和主要任務
圍繞實現“十一五”規劃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把污染防治作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鄉人民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切實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
(一)削減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環境質量。
以實現化學需氧量減排10%為突破口,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加快治理重點流域污染,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
1.確保實現化學需氧量減排目標。
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工程建設。到2010年,所有城市都要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全國城市污水處理能力達到1億噸/日。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要堅持集中和分散相結合,因地制宜,優化布局,大力推進技術進步和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廠網并舉、管網優先,并與供水、用水、節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統籌考慮。切實重視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實現污泥穩定化、無害化。加強污水處理廠的監管,所有污水處理廠全部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實現對污水處理廠運行和排放的實時監控。不斷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效率,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
加強工業廢水治理。嚴格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重點抓好占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65%的國控重點企業的廢水達標排放和總量削減。加快淘汰小造紙、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釀造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污染企業。進一步強化工業節水工作,制定高耗水行業廢水排放限額標準,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以造紙、釀造、化工、紡織、印染行業為重點,加大污染治理和技術改造力度。在鋼鐵、電力、化工、煤炭等重點行業推廣廢水循環利用,努力實現廢水少排放或零排放。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排入城鎮排水系統的工業廢水水質和水量,保證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
2.全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取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完成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確定保護區等級和界限,設立警示標志,關閉二級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普查,編制飲水安全保障規劃和管理辦法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控制面源污染。嚴格限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上游建設水污染嚴重的化工、造紙、印染等類企業。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地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防治地下水污染。重視對水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研究和防范。
健全飲用水水源安全預警制度,制訂突發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監測和管理體系,每年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分析監測,并及時公布水環境狀況。
3.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
堅持不懈地推進“三河三湖”、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抓好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黃河小浪底庫區及上游的水污染治理。加強長江中下游、珠江及重要界河的水污染防治。落實流域治理目標責任制和省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工程建設。統籌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保證江河必須的生態徑流。按照軍地結合原則,繼續開展重點流域和區域中軍隊單位的污水、垃圾治理,改善營區環境質量。加強國際合作,做好黑龍江、鴨綠江、伊犁河等界河的水質監測與治理。
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業為重點,全面排查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污染源,并建立水質監測定期報告制度,督促其完善治污設施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絕污染隱患。
(二)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氣污染。
以火電廠建設脫硫設施為重點,確保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10%的目標,遏制酸雨發展。以113個環保重點城市和城市群地區的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為重點,努力改善城市和區域空氣環境質量。
專欄3 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名單(共113個) |
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省會城市: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成都、貴陽、昆明、拉薩、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 計劃單列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其他城市:秦皇島、唐山、保定、邯鄲、長治、臨汾、陽泉、大同、包頭、赤峰、鞍山、撫順、本溪、錦州、吉林、牡丹江、齊齊哈爾、大慶、蘇州、南通、連云港、無錫、常州、揚州、徐州、溫州、嘉興、紹興、臺州、湖州、馬鞍山 、蕪湖、泉州、九江、煙臺、淄博、泰安、威海、棗莊、濟寧、濰坊、日照、洛陽、安陽、焦作、開封、平頂山、荊州、宜昌、岳陽、湘潭、張家界、株洲、常德、湛江、珠海、汕頭、佛山、中山、韶關、桂林、北海、三亞、柳州、綿陽、攀枝花、瀘州、宜賓、遵義、曲靖、咸陽、延安、寶雞、銅川、金昌、石嘴山、克拉瑪依。 |
1.確保實現二氧化硫減排目標。
實施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重點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超過國家二氧化硫排放標準或總量要求的燃煤電廠,必須安裝煙氣脫硫設施。“十一五”期間,加快現役火電機組脫硫設施的建設,使現役火電機組投入運行的脫硫裝機容量達到2.13億千瓦。新(擴)建燃煤電廠除國家規定的特低硫煤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并預留脫硝場地。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
2.綜合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
以顆粒物特別是可吸入顆粒物作為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加快城區工業污染源調整搬遷,集中整治低矮排放污染源,重視解決油煙污染。加強建筑施工及道路運輸環境管理,有效抑制揚塵。提高城市清潔能源比例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力開展節能活動。因地制宜地發展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城區內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統籌規劃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區的區域性大氣污染防治,有條件的城市要開展氮氧化物、有機污染物等復合污染問題以及灰霾天氣的研究,逐步開展對臭氧和PM2.5(直徑小于2.5微米的可吸入顆粒物)等指標的監測,建立光化學煙霧污染預警系統。
3.加強工業廢氣污染防治。
以占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國控重點污染源為重點,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使工業廢氣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實現增產不增污。工業爐窯要使用清潔燃燒技術,以細顆粒污染物為重點,嚴格控制煙(粉)塵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開展新一輪的除塵改造,推廣使用高效的布袋除塵設施。繼續抓好煤炭、鋼鐵、有色、石油化工和建材等行業的廢氣污染源控制,對重點工業廢氣污染源實行自動監控。大力推進煤炭洗選工程建設,推廣煤炭清潔燃燒技術。繼續開展氮氧化物控制研究,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術開發與示范,將氮氧化物納入污染源監測和統計范圍,為實施總量控制創造條件。
4.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
大型、特大型城市要把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作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機動車排放控制水平,規范在用機動車環保年檢工作。改善油品質量,提高燃油的利用效率。大力開發和使用節能型和清潔燃料汽車,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5.加強噪聲污染控制。
加強對建筑施工、工業生產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及時解決噪聲擾民問題。限制機動車在市區鳴笛,對敏感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聲。在大中城市創建安靜小區。
6.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強化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導向,加大依法實施節能管理的力度,加快節能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充分發揮以市場為基礎的節能新機制,努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推進核電建設,加快煤層氣開發利用,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強化冶金、建材、化工等產業政策,提高資源利用率,控制工業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加強農村沼氣建設和城市垃圾填埋氣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長速度。繼續實施植樹造林、天然林資源保護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提高森林資源覆蓋率,增加碳匯和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與統計分析。
(三)控制固體廢物污染,推進其資源化和無害化。
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原則,把防治固體廢物污染作為維護人民健康,保障環境安全和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點領域。
1.實施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工程。
加快實施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完善危險廢物集中處理收費標準和辦法,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基本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完成歷史堆存鉻渣無害化處置。
2.實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工程。
實施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新增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24萬噸/日,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推行垃圾分類,強化垃圾處置設施的環境監管。高度重視垃圾滲濾液的處理,逐步對現有的簡易垃圾處理場進行污染治理與生態恢復,消除污染隱患。
3.推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重點推進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廢渣、尾礦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到2010年,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60%。推進建筑垃圾及秸稈、畜禽糞便等綜合利用。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廢舊電子電器的規模化、無害化綜合利用。對進口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嚴格監管,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嚴厲打擊廢物非法進出口。
(四)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生態安全保障水平。
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標,以生態功能區劃分為基礎,以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為重點,堅持保護優先,自然修復為主,力爭使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基本遏制。
1.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
在全國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的基礎上,依據生態環境敏感性和生態功能重要性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科學確定不同區域主導生態功能類型,劃定對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指導生態保護工作,為實施環境保護分類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并與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銜接協調。
2.啟動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工作。
明確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范圍、主導功能和發展方向,按照限制開發區的要求,探索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評價指標體系、管理機制、績效評估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提高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護能力。
3.提高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質量。
進一步完善自然保護區體系,基本建成類型齊全的自然保護區網絡,使95%以上的典型自然生態系統類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及重要自然遺跡劃入自然保護區保護范圍。實現自然保護區建設由重數量向重質量轉變,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護能力與建設水平。制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標準,按照相關規劃繼續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90%以上自然保護區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初步建成全國自然保護區監測網絡和綜合信息平臺。
4.加強物種資源保護和安全管理。
開展物種資源調查。建設物種資源的數據庫、種質庫和基因庫。建設物種資源就地、遷地和離體保護設施。建立物種資源進出口查驗制度,強化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生物體的生態影響監控、安全防治和應急機制。開展物種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保護物種資源的意識。
5.加強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監管。
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有序的原則,抓好長江上游等流域的水利開發、黃土高原能源礦產開發、東北黑土地開發等重點開發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控制開發建設中的水土流失。加大生態保護執法力度,打擊破壞生態的違法活動。
加快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推進礦山環境治理,促進新老礦山及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態恢復。強化旅游開發活動的環境保護,加大對旅游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的檢查力度,重點加強對生態敏感區域旅游開發項目的環境監管,開展生態旅游試點示范。
(五)整治農村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發展生態農業,優化農業增長方式。
1.重點防治土壤污染。
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現狀調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和監測制度,開展污染土壤修復示范。搬遷企業必須做好原廠址土壤修復工作,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超標耕地實行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用途。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菜籃子基地的污水灌溉,加大對菜籃子基地的環境管理。
2.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推動編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改善農村環境衛生條件;生活垃圾實現定點存放、統一收集、定時清理、集中處理;采取分散或相對集中、生物或土地等多種處理方式,因地制宜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結合舊村改造、新村建設,美化村莊環境,改善村容村貌。完成1萬個行政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建設2000個環境優美鄉鎮。加大農村企業污染監管和治理力度,禁止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城鎮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農村轉移。
3.防治農村面源污染。
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開展農村面源污染綜合治理的試點、示范。推廣科學施用農藥、化肥,提高農藥、化肥利用效率。推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大力發展節水農業和生態農業。推廣農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大力發展農業循環經濟。以沼氣建設為紐帶,合理利用秸稈資源,加強集中式畜禽養殖場污水、糞便綜合利用和處理,提高農戶沼氣普及率。
(六)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重點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態破壞。
以削減陸源污染物排放為重點,以重點海域污染治理為突破口,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提高海洋環境災害應急能力,改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1.努力削減陸源污染物入海量。
強化直接排海工業點源控制和管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加快沿海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強化對污泥和垃圾滲濾液的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繼續在沿海地區深入開展禁磷工作。
2.加快重點海域污染治理。
深入開展渤海碧海行動,力爭渤海水質有明顯改善。加快編制并實施長江口及毗鄰海域、珠江口及其海域污染治理規劃。以重點海域污染治理帶動海洋環境保護。
3.防治港口和船舶污染。
制定并實施船舶污染治理技術政策和治理規劃,針對各類船舶,分別提出安裝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回收設施的技術要求和時限。到2010年,大中型海港都要建設船舶油類、化學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轉運設施。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納入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加強對海洋傾廢的監督管理。
4.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以近岸海域為重點,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岸線、灘涂資源,禁止不合理開發活動,防止灘涂及海水養殖造成的污染。推進海岸防護林建設,恢復和保護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建設一批海洋自然保護區。開展重點海域生物多樣性普查,查清外來物種入侵現狀,對引進外來海洋生物物種實行嚴格管理。
5.防治海洋環境災害。
建立跨部門的海上溢油監測與應急體系,提高海上溢油事故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相關涉海部門和所有沿海城市、港口都要制訂溢油應急預案。完善赤潮監測系統,提高早期預警能力,規范赤潮信息管理,建立赤潮災害應急響應機制,盡可能減少赤潮造成的損失。
(七)嚴格監管,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的安全監管為重點,加強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能力,全面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1.提高核設施建造質量和運行安全水平。
開發新一代核電廠安全評價技術,改進安全監管方法,提高核電站改造和運行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健全民用核安全設備管理的立法,進一步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等活動的管理,提高國產化設備質量。
2.完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管理。
進一步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的安全許可和監督,完成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換發。建設對放射源實施全壽期跟蹤的全國放射源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廢棄放射源的安全收貯。
3.加快治理放射性污染。
制定核設施安全退役政策。加快中低放廢物近地表處置場建設。完成國家和省級放射性廢物庫建設。推進核工業遺留放射性
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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