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質量報》消息,去年12月29日,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了經過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方法國家標準,并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些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年,本次均為第一次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屬強制性國家標準,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并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大幅度提高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指標數量,主要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一些地方水源水質較差。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所研究員鄂學禮介紹,《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標準要求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感官性狀良好、經過消毒處理等。標準規定的各類指標中,毒理指標包括無機化合物和有機化合物。有機化合物種類繁多,包括絕大多數農藥、環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評價飲水與健康關系的重點。一般理化指標反映水質總體性狀,感官指標是人能直接感覺到的水的色、渾濁等,這類指標最容易引起用戶不滿意和投訴。據試驗驗證,各類指標中,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或潛在威脅的指標占80%左右,屬于影響水質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即不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指標約占2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檢驗項目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兩類,其中,常規檢驗項目42項,非常規檢驗項目64項。有關專家解釋,常規檢驗項目反映水質的基本狀況,非常規檢驗項目是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確定的檢驗指標。但在對飲用水水質評價時,非常規檢驗項目具有同等作用,均屬于強制執行的項目。由于我國凈水構筑物的設計一般均以建設年代的水質標準為基礎,隨著水質標準的提高和水源水質的惡化,要完全去除水中的污染物,除強化常規處理外,需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等凈水構筑物,并改進以去除懸浮物質和細菌為主的常規處理工藝,增加生物預處理和臭氧、活性炭等深度處理工藝。因此,國家標準委要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所規定指標的實施項目和日期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國家標準委、建設部和衛生部備案,自2008年起三個部門對各省非常規指標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全部指標最遲于2012年7月1日實施。
另據了解,13項生活飲用水檢驗方法標準均屬推薦性國家標準,包括總則、水樣的采集和保存、水質分析質量控制、感官現狀和物理指標、無機非金屬指標、金屬指標、有機物綜合指標、有機物指標農藥指標、消毒副產物指標、消毒劑指標、微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等,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實施的重要保證。
就國家水質標準問題,中國水網曾對清華大學的王占生教授做過電話采訪。王教授是國內著名的水質方面的技術專家,他說:建設部2005年6月實行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是參考了國際上較為先進的的水質標準而制定的,已經與國際標準接軌。此次國家標準的制定很多就采用了《城市供水水質標準》的指標。但是相對建設部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的108條要求,國標只有103條條例。王教授說新的國家標準出臺后,各水司重點需要解決濁度、氧化物、氨氮等問題。當問及是否需要根據各水司的不同實際情況來分段執行標準時,王教授說只要嚴格執行,是可以達到水質要求的,按統一的標準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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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全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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