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稅〔202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我們制定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 件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繳納水資源稅:(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資源。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熱、礦泉水和天然鹵水按照礦產品征收資源稅,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第六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水力發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第八條 除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外,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耗)水量×適用稅額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可以按照實際發電量或者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具體計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
第九條 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第十條 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應當高于地表水。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
第十一條 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特種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二條 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將疏干排水進行處理、凈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十四條 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08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本辦法實施前水資源稅(費)征收標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電取用水的適用稅額,按相關省份中較高一方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納稅人取用水資源適用不同稅額的,應當分別計量實際取用水量;未分別計量的,從高適用稅額。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二)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三)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四)采油(氣)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五)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六)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時公布享受減征政策的納稅人名單;(七)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第十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第十九條 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取用水監督管理。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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