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其中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E20供水研究中心從6個方面對此進行了深度解讀。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其中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
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成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表示,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可以試點征收水資源稅。2023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該《實施辦法》公布后,引起行業的廣泛熱議。為此,E20供水研究中心進行深度解讀。
1、本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頒發,標志著歷時8年的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成效顯著,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2016年,隨著財稅〔2016〕55號文和財稅〔2016〕130號的出臺,我國第一個試點——極度資源型缺水省份河北省開始啟動水資源費改稅工作。2017年底,財稅〔2017〕80號文進一步擴大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范圍,覆蓋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份。2019年《資源稅法》正式將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寫入法律;2024年7月,遼寧省啟動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近年來,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工作的逐步深化,為全面推廣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2、《實施辦法》與過去的試點政策文件相比,對于征收對象和范圍的界定更加清晰、對于操作層面也給出了方向性的指引原則和比較具體的規定。
比如: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
比如:免征或減征水資源稅的情形,鼓勵提升工業用水效率。
比如:對計量監管的重視;細化了申報繳納、部門協同等工作內容的時間要求,更具強制性。
具體而言,《實施辦法》規定,水資源稅可根據情況按月、按季、按年申報繳納,要求在月度、季度終了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年度為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按次申報繳納,應當在自繳納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保證了水資源稅申報與繳納的及時性,能夠有效避免部分地區拖欠水資源費/稅的歷史問題。
《實施辦法》還提到,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取水量有質疑時,可以提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復核意見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從而進一步強化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協作效率,確保水資源稅申報與繳納過程中的合規性。
3、在附表中,國家給出了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各省份在此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考慮到水資源稅的制定初衷,是倒逼節約用水、推動水資源高效可持續利用;因此,地下水、特種行業用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超過計劃用水的都從高確定稅額。
4、水資源稅改革的全面推廣,將迅速推動相關產業蓬勃發展,激發地下水水源替換、漏損控制、節水改造及合同節水管理、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多個領域的市場活力。
該政策中明確表示,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不屬于水資源稅的征收對象。因此,水資源稅改革將直接利好這些行業的發展。
另外像節水改造,直接可以幫助企業節約用水成本,降低水資源稅負擔。目前比較火熱的合同節水管理,運用在高校、醫院等公共機構比較成熟,但在工業和農業領域還有許多空白,值得深入挖掘,創新管理模式和商業模式,分享節水收益,利用市場化的手段以及政策之間的關聯耦合去推動水資源稅改革真正落地。
再比如漏損控制,到2025年是要求達到9%以下的,部分地區還要求降到8%以下,水資源稅改革無疑給漏損治理類企業、智能水表企業、管網企業帶來許多商機。但不少城市依然面臨老舊管網改造資金匱乏、水表更換進展緩慢的難題,水資源稅改革能否成為加速器有待進一步觀察。
5、明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給予地方更多操作空間。
《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合理漏損率應如何設定?是否有必要設置獎懲機制以促進節約用水、推動地方供水提質增效?都是值得各地進一步思考的。
6、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增加地方用水負擔風險,需做好過渡期合理措施。
《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明確提到“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但結合實際情況,目前尚未實行水資源費改稅的地區,在取水量核定、水資源費繳納等方面的工作,相較于《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要求仍然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并且有些地區將水資源費以成本的形式納入供水價格,所以短時間內無法將其從供水價格中進行簡單的剝離。很可能需要通過調價工作進行系統性的梳理與分離,而調價周期普遍較長,這就需要各地在過渡期間對因水資源費改稅產生的供水企業運營成本增加進行合理補償。從另一方面來看,也為各地進行供水價格改革提供了契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就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答記者問?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近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意義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貫徹落實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總書記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出發,深刻把握生態文明建設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地位和戰略意義,大力推動生態文明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創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黨的二十大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政策”;“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國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有助于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水資源稅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踐行新時代治水思路和確保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水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國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國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資源稅杠桿調節作用,強調稅收是解決水問題的重要手段。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于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成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可以試點征收水資源稅。2023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二、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三、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征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
四、問: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辦法》有哪些政策調整?
答: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征管效率。
四是理順價稅關系。《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五、問:采取哪些措施促進水資源費改稅平穩實施?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準性。同時,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征稅信息系統,實現涉稅信息自動預填、自動計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指導各地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推進。
延伸閱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發布!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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