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 縣級或區域水質檢測中心應建立農村供水水質檢測制度,并開展水質巡檢。
8.4.1 供水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
8.4.2 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處理藥劑庫房存儲管理制度,并應遵守危險化學品使用和管理相關規定。
8.4.3 存在或可能積聚毒性、爆炸性、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對通風等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
8.4.4 清水池、吸水井、一體化凈水裝置清洗等有限空間操作時應采取有效通風和安全防護措施。
8.4.5 Ⅲ型及以上農村供水工程,應建立反恐防范措施,并落實責任。
8.5.1 供水單位應根據管理職責制定應急供水預案,儲備應急物資。
8.5.2 因施工、檢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前,供水單位應提前向用水戶發布公告,提醒用水戶采取儲水蓄水和節約用水措施。
8.5.3 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時,供水單位應快速研判并進行先期處置,最大限度保障人員安全,減少損失。供水單位應及時上報,并按照應急供水預案要求做好應急供水保障。
8.5.4 供水系統主要設備損壞、輸水管線損毀、凍阻或爆管等造成供水水量不足時,供水單位應優先啟用備用水源、及時組織救援隊伍搶修,分時分片供水,或采取應急調水、拉水送水等措施。
8.5.5 水源或供水設施受到突發污染造成供水水質不滿足要求時,供水單位應采取更換水源、應急調水、拉水送水等措施保障基本水量供應,并對管道、清水池等受污染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直至出水達標。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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