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
(十七)合同解除情形;
(十八)違約責任;
(十九)爭議解決方式;
(二十)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研發合同約定的各階段補償成本范圍和金額、標志性成果,在研發中期談判中作出細化調整的,采購人應當就變更事項與研發供應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一條 研發合同期限包括創新產品研發、迭代升級以及首購交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屬于重大合作創新采購項目的,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十二條 研發合同為成本補償合同。成本補償的范圍包括供應商在研發過程中實際投入的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以及間接費用等。
采購人應當按照研發合同約定向研發供應商支付研發成本補償費用和激勵費用。
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合作創新采購項目,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應當明確按照研發合同成本補償規定分擔風險。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向首購產品供應商支付預付款用于創新產品生產制造。預付款金額不得低于首購協議約定的首購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四條 研發合同履行中,因市場已出現擬研發創新產品的同類產品等情形,采購人認為研發合同繼續履行沒有意義的,應當及時通知研發供應商終止研發合同,并按研發合同約定向研發供應商支付相應的研發成本補償費用。
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研發供應商應當及時通知采購人終止研發合同,并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采購人按研發合同約定向研發供應商支付相應的研發成本補償費用。因研發供應商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研發工作發生重大延誤、停滯或者失敗的,采購人可以解除研發合同,研發供應商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六章 爭議處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供應商認為邀請參與合作創新采購的過程、資格審查的過程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質疑、投訴。
參與研發競爭談判、研發中期談判、首購評審的供應商認為研發談判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質疑、投訴。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合作創新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檢查發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成交結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處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合作創新采購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其采購代理機構委托、供應商資格條件、競爭范圍、信息發布等按照涉密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境內,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金馬等單獨關境地區。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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