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合作創新采購中產生的各類知識產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及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屬于供應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研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知識產權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約定由采購人享有或者約定共同享有。
第十二條 采購人開展合作創新采購前,應當制定采購方案。采購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創新產品的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應用場景和研發期限;
(二)供應商邀請方式;
(三)談判小組組成,評審專家選取辦法,評審方法以及初步的評審標準;
(四)給予研發成本補償的成本范圍及該項目用于研發成本補償的費用限額;
(五)是否開展研發中期談判;
(六)關于知識產權權屬、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的初步意見;
(七)創新產品的迭代升級服務要求;
(八)研發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條款;
(九)研發風險分析和風險管控措施;
(十)需要確定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規性等開展咨詢論證,并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內部審查、核準程序后實施。
第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發布合作創新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意向、采購公告、研發談判文件、成交結果、研發合同、首購協議等,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條 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嚴格保守參與合作創新采購活動中所獲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除已公開的信息外,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其提供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章 訂購程序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組建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采購人應當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一名法律專家和一名經濟專家。談判小組具體人員組成比例,評審專家選取辦法及采購過程中的人員調整程序按照采購人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確定。
談判小組負責供應商資格審查、創新概念交流、研發競爭談判、研發中期談判和首購評審等工作。
第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發布合作創新采購公告邀請供應商,但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知識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或者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出合作創新采購邀請書。
以公告形式邀請供應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合作創新采購公告、合作創新采購邀請書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創新產品的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應用場景及研發期限,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參與合作創新采購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等。同時,采購人應當在合作創新采購公告、合作創新采購邀請書中明確,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可能根據創新概念交流情況進行實質性調整。
提交參與合作創新采購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采購公告、邀請書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采購人應當在合作創新采購公告、合作創新采購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參與。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參與。
談判小組依法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提交申請文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談判小組集中與所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共同進行創新概念交流,交流內容包括創新產品的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應用場景及采購方案的其他相關內容。
創新概念交流中,談判小組應當全面及時回答供應商提問。必要時,采購人或者其授權的談判小組可以組織供應商進行集中答疑和現場考察。
采購人根據創新概念交流情況,對采購方案內容進行實質性調整的,應當按照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查、核準程序。
第十八條 采購人根據創新概念交流結果,形成研發談判文件。研發談判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創新產品的最低研發目標、最高研發費用、應用場景、研發期限及有關情況說明;
(二)研發供應商數量;
(三)給予單個研發供應商的研發成本補償的成本范圍和限額,另設激勵費用的,明確激勵費用的金額;
(四)創新產品首購數量或者金額;
(五)評審方法與評審標準,在談判過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評審因素及其權重,以及是否采用兩階段評審;
(六)對研發進度安排及相應的研發中期談判階段劃分的響應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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