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通過邀請鑒定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現場勘踏、材料預審等方式,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鑒定評估的具體方式。在委托專家評估或進行綜合認定過程中,發現案件不符合簡易評估適用情形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終止并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
第十七條【鑒定評估內容及要求】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內容一般應包括生態環境損害判定、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范圍、因果關系分析、損害量化及修復方案制定等。
鑒定評估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鑒定評估機構、人員及專家應當對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
管理部門應根據鑒定評估相關管理規定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監督懲罰、準入退出等措施,加強對鑒定評估工作的監管,提升鑒定評估工作質量,對出具不實報告的機構、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磋商與訴訟
第十八條【磋商啟動】 具備以下情形的,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或機構應當啟動磋商:
(一)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
(三)編制初步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含替代修復);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賠償義務人主動提議對賠償相關事項展開磋商的,可以先行啟動磋商。
第十九條【磋商告知】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磋商會議舉行前,提前五個工作日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磋商告知書。
賠償義務人收到磋商告知書后在答復期限內表示同意磋商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召開磋商會議;未答復的,視為拒絕磋商。賠償義務人處于服刑、拘留等羈押狀態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賠償義務人的刑事訴訟代理人及其直系親屬提出磋商告知。
第二十條【磋商內容】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就修復方案、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磋商依據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或者專家意見開展,防止久磋不決。
磋商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修復方案可行性和科學性、成本效益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社會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磋商方式】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自行或根據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磋商,可以結合案件情況邀請鑒定評估機構、專家及案件利益相關方等參與磋商會議。
磋商過程應當依法公開透明。磋商會議記錄經參加會議各方核對簽字后存檔。參會人員拒絕簽字的,由主持人寫明情況后存檔。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簡化磋商流程,采取通訊溝通、線上會議及郵寄簽約等方式組織磋商。
第二十二條【磋商期限及次數】 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九十日,自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之日起計算。磋商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三次。
賠償義務人為兩人以上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結合具體情況分批次開展磋商。
第二十三條【賠償協議】 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與賠償義務人簽署賠償協議。
賠償義務人為兩人以上的,部分賠償義務人愿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依法與其簽署賠償協議,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可依法向其余賠償義務人進行追償。
第二十四條【司法確認】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可以就賠償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對生效判決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訴訟提起】 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情形可以視為磋商未達成一致:
(一)賠償義務人明確拒絕磋商或在磋商告知書答復期限內逾期未答復的;
(二)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三)已超過磋商規定的期限或次數,仍未達成一致的;
(四)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無法達成磋商的其他情形。
賠償協議未經司法確認,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懲罰性賠償】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發現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主張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
第六章 生態修復
第二十七條【修復要求】 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賠償義務人根據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修復的,應當結合鑒定評估結論編制修復方案。修復方案應當統籌考慮降碳、減污、擴綠需求,綜合考慮有效性、合法性、技術可行性、公眾可接受性、環境安全性和可持續性等因素,明確修復的環境要素、修復范圍、修復目標及標準、技術方案、修復進度等內容。
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異地補植、營造動植物棲息地、認購碳匯、勞務代償、技改抵扣等方式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第二十八條【先行修復】 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賠償義務人可以先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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