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復議調解書,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的公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行政復議決定書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辦理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將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意見書同時抄告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經有權監督的機關督促仍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 拒絕、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故意擾亂行政復議工作秩序的,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移送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接受移送的監察機關或者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十八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本法沒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八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九十條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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