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地標《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報批稿,本文件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適用于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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