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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 12月26日起施行

時間:2022-10-10 10:12

來源:中國水網

評論(

10月8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 4384-2022《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針對食品工業中采用發酵工藝從事啤酒、白酒、黃酒、葡萄酒、酒精等酒類和食醋、醬油及類似制品制造的工業企業,規定了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適用于現有和新建釀造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規定了釀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和新建釀造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釀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適用于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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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頒布實施后,國家或本省發布的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文件未作規定或嚴于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應執行其相關文件規定。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由江蘇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26日批準。

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釀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和新建釀造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釀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適用于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1085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酒、飲料制造

HJ 1147 水質 pH值的測定 電極法

HJ 1182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DB32/ 1072 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32/ 4384—2022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釀造工業 brewing industry

食品工業中采用發酵工藝從事啤酒、白酒、黃酒、葡萄酒、酒精等酒類和食醋、醬油及類似制品制

造的工業行業。

[來源:HJ 575—2010,3.2,有修改]

3.2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釀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來源:GB 27631—2011,3.3,有修改]

3.3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釀造工業建設項目。

[來源:GB 27631—2011,3.4,有修改]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

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來源:GB 27631—2011,3.5]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來源:HJ 945.2—2018,3.15]

3.6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聚集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來源:GB 19821—2005,3.6]

3.7 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of brewing industry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釀造工業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收集處理其他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處理設施。

[來源:GB 19821—2005,3.7,有修改]

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來源:GB 27631—2011,3.8]

DB 32/ 4384—2022

3.9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來源:GB 27631—2011,3.9,有修改]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對于直接排放企業,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現有企業 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太湖地區直接排放釀造工業企業及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化學需氧量(COD Cr )、氨氮、總氮和總磷的排放限值按照 DB32/ 1072 的規定執行,其他水污染物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4.3 間接排放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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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企業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別的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

(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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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排污口標 志。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

5.2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公開監測信息, 同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3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 HJ 819、HJ 1085 等相關行業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4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監測要求,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關規定執行。

5.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標準。

5.6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用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該企業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當采用自動監測的結果作為監督性檢查依據時,自動監測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在發現企業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并按本文件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6.4 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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