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實成套稅收政策。因缺乏明確的成套稅收支持政策,前期試點產品普遍通過“一事一議”開政策口子,并采用“股債結合”等稅收籌劃措施,增加了不必要的繁瑣和不確定性,且會削弱REITs對各方的吸引力。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經驗,在產品設立環節實現稅收中性,免征或遞延基礎資產轉讓相關的各類稅收,不因設立REITs和結構設計帶來額外的稅收負擔(2022年1月26日有限落實);REITs的公司所得稅稅基為應稅收入減去當期向投資人分配的股息(尚未落實)。
四、實行基于信息披露的注冊制。REITs的基礎資產的項目現金流和分紅率穩定,沒有必要通過特別繁瑣的流程來進行“審批式”的多環節審核。設立實行注冊制的REITs板塊,簡化發行和上市審核程序,前提是落實原始權益人和券商、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中介機構的職責。從實務情況看,國內公募REITs試點產品的信息披露水平,亟需實質性提高,爭取達到“資產上市”的較高標準。
五、支持上市公司發展REITs。從國際經驗看,重資產領域的上市公司是發行REITs的最重要群體。國內股市已有一批以能源、高速公路、港口、機場、鐵路、電信、供水、污水處理為主業的重資產領域的上市公司,經過必要改造并通過合格性測試后,即可整體或部分轉型為REITs,形成上規模的REITs群體,改變資本市場對重資產類上市公司和REITs的估值邏輯。條件合適時,還有必要將合格的商業地產資產,納入REITs的基礎資產范圍。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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