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深入實施自然岸線生態修復。
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嚴格岸線功能分區管控,嚴格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嚴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線。合理安排沿江工業和港口岸線、過江通道岸線、取排水口岸線,提高岸線利用效率。保護自然岸線,結合河道整治等工程推進實施河湖岸線修復,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深化美麗岸線建設。深入推進河湖“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加強長江中下游崩岸治理。(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參與)
(二十二)推進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建設。
推進橫斷山區、長江上中游巖溶地區、大巴山、武陵山區、三峽庫區、鄱陽湖洞庭湖等河湖濕地、大別山-黃山、長江三角洲等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建設。實施貴州武陵山區、安徽巢湖流域等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持續提升長江流域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林草局、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重點區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積極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因地制宜打造生態清潔小流域,不斷提高綜合治理效益。(水利部負責)
(二十三)加強重要湖泊生態環境保護修復。
加強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藍藻水華防控,開展太湖、丹江口、洞庭湖、鄱陽湖、洱海、洪湖等重要湖庫綜合治理。開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復、氮磷通量監測等試點,分清行政區域責任,著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頸。(生態環境部牽頭,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氣象局等參與)
(二十四)開展自然保護地建設與監管。
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開展大熊貓國家公園建設,推進若爾蓋等國家公園創建,完成自然保護地整合歸并優化,推進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開展鶴類、鸛類等重點水鳥類群冬季同步監測,推動建設一批瀕危野生植物擴繁和遷地保護研究中心。(林草局牽頭,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強化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持續開展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對長江經濟帶自然保護地定期開展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切實組織開展實地核查,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問題。加強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治理和生態修復的監督,全面提升保護成效。(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林草局等參與)
四、著力提升水資源保障程度
(二十五)嚴格落實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
加強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紅線管理,健全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強化用水定額管理,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加大缺水地區非常規水源利用力度。(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二十六)鞏固小水電清理整改成果。
出臺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和生態流量監管辦法,完成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回頭看”,推動限期退出類電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強生態流量監督管理,逐站落實生態流量。鼓勵和引導沿江省(市)再創建一批綠色小水電示范電站。(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能源局、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二十七)切實保障基本生態流量(水位)。
研究制定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實施方案,明確生態流量(水位)保障目標、責任主體和保障措施,加強生態流量(水位)監管,完善生態流量(水位)監測體系,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實施動態管控,切實保障河湖生態流量。加強水資源配置與調度管理,科學精細開展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充分發揮控制性水工程防洪抗旱、供水、生態、發電、航運等綜合效益,建立健全三峽水庫生態調度長效機制。到2025年年底,生態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實,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態流量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湖泊生態水位得到有效維持。(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能源局、三峽集團等參與)
五、加快形成綠色發展管控格局
(二十八)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控。
印發實施長江經濟帶(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勘界定標,進一步完善生態保護紅線成果,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嚴格用途管控,與國家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自然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等參與)
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相關制度和標準體系,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利用好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測網絡建設,逐步實現與各地監管平臺(能力)、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推動全流域精細化分區管控。
加強“三線一單”成果在政策制定、環境準入、園區管理、執法監管等方面的應用,加強“三線一單”實施成效評估。研究構建水陸統籌的水功能區劃體系,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制要求,優化調整具體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協調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水利部等參與)
(三十)完善污染源管理體系。
推動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專項檢查,強化固定污染源“一證式”執法監管,加強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監督管理。積極推進落實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主體責任,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研究完善農藥、電鍍等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強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農業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監管,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生態環境部牽頭,農業農村部等參與)
(三十一)防范化解沿江環境風險。
推廣以“空間換時間”的“南陽實踐”經驗,以嘉陵江、漢江、湘江等流域為重點,編制河流“一河一策一圖”環境應急響應方案。建立完善跨省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生態環境部牽頭,應急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完善長江災害綜合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多部門多地區災害綜合風險會商機制。建立災害風險信息數據庫,開展長江流域重大減災能力評估,分級分類編制災害綜合風險區劃和防治區劃。加大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開展城市生命線工程、重要基礎設施等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應急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氣象局、林草局等參與)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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