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因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相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對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水體污染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區域的人民政府。
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后,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相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應急監測,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地表水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的保護區、游泳區新建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由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三條 環境監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拆除、覆蓋、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防護設施或者監控設備的,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罐、倉庫、堆棧和廢棄物回收場、加工場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處置、堆放劇毒物品、油類、酸堿類、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排放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處置、堆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及其他廢棄物,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業,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利用碼頭等設施或者船舶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利用船舶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運輸劇毒物品的車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排、竹排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異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陡坡開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動,危害異地引水工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輸水管道、閥門、泵站等異地引水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輸水管道上方行駛或者停放車輛以及大量堆放砂石、磚瓦、金屬、木材等物品,在異地引水工程管理范圍內敷設可能對輸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產生侵蝕的管道或者其他構筑物以及種植根系發達、可能損壞輸水管道防腐層的植物,危害異地引水工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東江流域是指從廣東省龍川縣合河壩至出海口的東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廣東省境內的集雨面積;
(二)西江流域是指從廣東省封開縣與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河流交接斷面至佛山市三水區思賢滘的西江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在本省境內的集雨面積;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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