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七十四條。《條例》強化了政府的主體責任,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收入,防治水污染,保護和修復水生態,改善水環境質量。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該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對重點污染源、重點河流端面、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功能區等的監測、預警和監督管理。
對于城鎮水污染,《條例》規定,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和醫療機構產生的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配置相應的沉砂、隔油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外排水質達標。
《條例》明確了西安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該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對違規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其他經營者,最高可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關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的,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回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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