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改善漢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7月24日,《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一下簡稱《條例》)在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76條,適用于包括武漢市境內的漢江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條例》要求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漢江流域發展負面清單應向社會公開。禁止在漢江流域新建、擴建納入發展負面清單的項目。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根據條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漢江流域水體及其堤壩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或者沙洲傾倒、堆放或者貯存工業廢渣、生活垃圾、農業投入品包裝物、農作物秸稈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漢江流域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及其混劑;禁止在漢江流域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用品;禁止將不達標水產養殖尾水直接排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漢江水域利用船舶或者浮動設施提供除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飲服務。
漢江流域各類船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和文書,配備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收集或處理設施。達不到要求的船舶,不得進入河道航行。
在漢江流域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詳情如下:
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標準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飲用水水源保護特別規定
第四章 水生態修復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漢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漢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十堰市、神農架林區、襄陽市、荊門市、隨州市、孝感市、潛江市、天門市、仙桃市、武漢市境內漢江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 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協同聯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省和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將政府投入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健全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機制,支持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開展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協調督促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省和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漢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漢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漢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
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質量狀況、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及保護、水功能區水質、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生態流量等納入目標考核內容。
第七條漢江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上級河(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水資源調度和配置、生態保護補償等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承擔。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水環境保護的聯防聯控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漢江流域省際水環境保護的協調合作,建立健全與漢江流域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聯動工作機制,加強水環境信息共享,開展水環境監測、執法、應急等合作,共同應對和處理跨省突發水環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糾紛。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水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環境保護意識,養成綠色、低碳、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二章
規劃和標準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并會同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漢江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有關規定,編制、修訂本省漢江流域水資源規劃,合理配置和統一調度漢江流域水資源,加強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保障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漢江流域水資源利用上線和各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取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停止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取用水總量接近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