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一審。現將草案文本全文發布,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1月10日前寄送至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法規二處,或者發送郵件至cqrdfz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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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監督管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水庫、湖泊、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水環境質量負責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四條(河長制)建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河長制,各級河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相應江河湖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社區)的河長設置工作。
第五條(水環境目標責任制)本市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事、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水污染治理資金)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的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優先保障。鼓勵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進實施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第八條(保護義務與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水環境功能類別)長江干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執行國家規定。
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級河流或者跨區縣(自治縣)的次級河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次級河流適用的水環境功能類別,由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功能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條(水污染防治規劃)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庫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跨區縣(自治縣)江河湖庫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實際情況,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限期達標)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本市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核定指標內。
對可能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分管負責人。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排污許可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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