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漢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漢江流域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漢江其他支流水功能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漢江流域水功能區應當定期評估,根據水環境保護需要和國家有關要求進行調整,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水功能區的劃定、調整應當科學論證,并公開征求意見。
漢江流域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功能區類別及相應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應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清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經批準的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治理、磷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抗生素和內分泌干擾物的監測及污染防治等專項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專項規劃、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計劃、不達標水體限期達標規劃或者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
第十五條 漢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漢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漢江流域不同區域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分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定期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水環境保護需要進行修訂。
鼓勵和支持排污單位執行嚴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漢江流域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漢江流域重點水污染物和其他水污染物的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削減量、削減時限和重點控制區域的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等,合理規劃漢江流域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科學制定漢江流域發展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負面清單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的活動;
(三)禁止在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域從事的活動;
(四)禁止在國家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以及蓄滯洪區從事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動。
禁止在漢江流域新建、擴建納入發展負面清單的項目。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漢江流域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
向漢江流域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管網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進入集中處理設施管網的水質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納管標準。
第十九條 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排污口進行排查整治,實施分類管理,建立轄區內排污口的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組織開展排污口監測和溯源,明確排污口的責任者,對違法設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 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設置、監測、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裝標注排污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數量要求等內容的標志牌,并建立污水排放臺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按期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和改造,并實行雨污分流。
污水管網應當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及時維護,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鼓勵和支持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采用無動力、低能耗污水處理技術對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并建立長效運行管護機制。
第二十二條 漢江流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污泥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規范污泥管理臺賬,對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或者遺撒。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二十三條 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實行城鄉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漢江流域水體及其堤壩或者岸坡、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或者沙洲傾倒、堆放或者貯存工業廢渣、生活垃圾、農業投入品包裝物、農作物秸稈和其他廢棄物。
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非法傾倒、堆放或者貯存廢棄物的治理。
第二十四條 漢江流域醫療機構產生的含病原體、抗生素的廢水以及醫療廢物應當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理技術規范進行無害化處理。
漢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廢水和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支持政策,完善農業生態補償機制;制定漢江流域農業投入品禁用限用目錄以及養殖業抗生素使用規范。
編輯:王媛媛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