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正值多雨季節,“暴雨過后變黑臭”的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其中,城市污水合流制溢流污染問題是一個非常突出的掣肘問題,該問題能否有效及時地解決都深深影響著我國污水治理提質增效的進程。前不久,E20水網固廢網發布了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凱軍對合流制溢流污染的思考,本文總結了我國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上亟待解決的五大問題,以期能夠引起行業共鳴,盡早解決這一水環境掣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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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正值多雨季節,“暴雨過后變黑臭”的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其中,城市污水合流制溢流污染問題是一個非常突出的掣肘問題。無論是黑臭水體還是海綿城市建設,該問題能否有效及時地解決都深深影響著我國污水治理提質增效的進程。
很多發達國家也曾經遇到過類似的問題,比如,紐約、倫敦、巴黎、東京等大城市也都是以合流制為主的排水系統。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美國的一些城市已開展數十年的CSO溢流污染控制,且仍在繼續。中國的CSO溢流污染控制在上世紀90年代于上海進行率先探索。
前段時間,清華大學環境學院及生態環境部水專項管理辦公室曾經組織召開了“促進城市黑臭水體長治久安推動城市面源污染全面管控研討會”。北京建筑大學教授車伍、生態環保部環境規劃院水環境部主任王東、中國城規院北京公司生態市政院院長王家卓、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凱軍、清華大學環境學院副研究員劉艷臣等業內專家共同探討了溢流污染的現狀問題及控制思路。
學習國外經驗,反思國內做法之不足。本文總結了我國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上亟待解決的五大問題,以期能夠引起行業共鳴,盡早解決這一水環境掣肘問題。
CSO污染控制法律法規需完善
中美CSO污染控制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比
在CSO污染控制上,美國很早就將其列入法律法規中。車伍介紹,1948年,美國國會通過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FWPCA),作為美國水污染控制的基本法律。經歷多次修編,1972修編后改為“Clean Water Act” ,確定水污染控制的總體框架。將合流制系統溢流污染控制,與分流制系統雨水徑流污染控制納入排放許可管控體系中。2000年美國《清潔水法》修編,CSO污染控制寫入該法案,聯邦法律成為重要基礎依據。
王家卓提到,日本曾針對雨天合流制污水溢流排放的標準發布了《下水道法施行令》。
在我國,CSO污染控制還有待納入國家法律保障體系。2006年印發了《小城鎮建設技術政策》通知,才有了關于雨污分流的相關政策。2013年頒布的國務院令第641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強調,在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與處理。《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針對健全污水接入服務和管理制度和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改造、建設等提出要求。
CSO污染控制相關標準規范應盡快出臺
針對CSO污染控制標準,國外一般將控制溢流頻率作為主要控制指標,污水廠的設計要能適應雨天流量(wet weather flow)。
美國各地CSO污染控制指標
車伍指出,在CSO污染控制上,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國會授權研究、開發和示范CSO污染控制技術。1975年之前,國會通過《清潔水法》,構建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NPDES)。1989年,美國EPA發布國家CSO控制戰略(National CSO Control Strategy)。1994年,EPA發布CSO控制政策(CSO Control Policy),進一步明確了CSO控制的具體要求。
美國通常采用溢流控制率和溢流次數作為CSO污染控制指標。EPA一般要求不低于溢流頻次4-6次,85%溢流總量削減,各地依據實際情況具體制定。
王家卓介紹,1982年日本發布的《合流制下水道溢流對策與暫定指南》提出,合流制的溢流控制標準為等同于分流制的污染水平。《下水道法施行令》進一步明確了雨天合流制污水溢流排放的標準。
而我國目前還缺乏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政策、規范和技術指引,暫無CSO污染控制的專項標準規范。標準規范等技術文件中也缺少相關推導確定方法,缺少CSO污染的排放或控制標準、模型模擬、監測評估、方案比選、融資等重要內容。
王凱軍認為,CSO治理頂層設計優先、需要確定明確的路線圖,建議我國加快制定城市面源污染物排放標準或雨水污染物削減技術規范。
王家卓表示,我國應盡快出臺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政策和技術指南。劉艷臣也建議,應加強雨水管理頂層設計,提出雨水徑流污染控制的排污許可制度和排放標準體系。圍繞“河長制”管理形式的斷面達標考核方式,提出適宜性合流制、分流制面源污染控制考核方法。
防止一刀切推雨污分流改造
目前,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地區,合流制與分流制并存。他們不再簡單折騰雨污分流改造,不再簡單提倡現狀合流制地區做雨污分流,主流思想是“make the best of what’s there already”。分流制地區要分徹底,同時推廣源頭污染控制,合流制地區控制好溢流污染。而且,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有大量合流制排水系統,但是水環境并不差。
車伍介紹,美國的雨污分流改造未有聯邦層面的統一要求,作為CSO污染控制的技術措施之一。很少有城市進行完全雨污分流改造,多是結合其他技術措施針對性實施。
其中,EPA研究表明,完全雨污分流改造通常是最為昂貴的方案。少數實施完全或大規模雨污分流改造的城市,多為一些合流制區域面積或比例較低的小城市(丹佛)。
“合流制普遍存在,也必將長期存在。合流制溢流污染,避無可避!”王凱軍直言。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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