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資質標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框架確定后,啟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資質標準等的修訂工作,有針對性地調整企業資質標準中的考核指標,原則上不提高標準,最低等級資質可適當降低準入門檻。多個資質合并的,將兼顧合并前的各項資質標準,在修訂資質管理規定和標準時,充分考慮資質類別壓減對企業的影響。
(二)關于資質過渡期。為減輕企業換證負擔,原資質證書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屆滿的,統一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新資質標準發布后,設置適當的企業資質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三)關于審批模式和權限。保持現行審批模式不變的同時,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除綜合資質外,全部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資質的審批權限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進一步壓減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
(四)關于全國統一的建筑市場。加快推動企業資質審批事項線上辦理,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逐步實現企業資質審批“一網通辦”,所有企業資質信息均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發布,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資質全國通用,嚴禁各行業、各地區設置限制性措施。
(五)關于配套措施。在淡化企業資質管理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個人職業資格管理,健全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更多通過市場機制約束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行為。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持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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