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監測報告結果與平行取樣監測結果不符。2020 年 3 月 24 日新實施的《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19)中對現場平行樣品的采集作出了規定,要求對均勻樣品,凡能做平行雙樣(除現場監測項目、懸浮物、石油類、動植物油類、微生物等)的監測項目應采集現場平行樣品……當現場平行樣品測定結果差異較大時,應對水樣進行復核,檢查采樣和分析過程對結果的影響。
在該規范頒布實施前,部分管理規范的污水處理廠在接受現場監督性監測過程中,通常也會進行平行取樣并另行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監測報告,如果監測報告結果與環保部門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存在不一致之處,可能對關鍵事實(如水質超標)的認定出現相反結論。
(二) 水樣采集過程的合法性
由于廢水監測樣品具有瞬時性、不可復制性的特點,因此水樣的采集和保存可以說是現場即時性采樣監測最重要的基礎性環節,除人為修改監測結果外,也是最容易造成監測結果誤差的階段。
目前對于水樣采集、保存的技術指導及標準主要是依據《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494-2009)、《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493-2009),然而現場采樣人員采樣、保存的方法、流程是否能夠符合上述標準,我們在檢驗檢測機構最終出具的監測報告中是無法得知的,因此為證明采樣過程的合法性我們必須借助于現場采樣的取樣記錄、視頻及圖像證據。
目前我國就現場取樣情況記錄的相關法規政策如下表所示: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現場取樣過程進行錄像、拍照有強制性要求,但是從保障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和監測報告證據效力來看,對于現場執法和水樣采集進行音像記錄,保證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是整體鼓勵、推行的方向,且在部分省市已得到了全面推行,因此,就采樣及樣品保存的合法性考量還應綜合當地移動執法的施行現狀,要求執法部門提供現場取樣的視頻及圖像資料。如當地不具備全面推行移動執法的基礎,我們建議污水處理廠自身可以對監測人員的取樣過程進行拍攝錄像 。
另一方面,水樣采集后的保存對于監測分析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有較大影響,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前文所述的對監測報告提出異議的情形時,筆者認為裁判機關有必要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包括水樣保存在內的原始記錄,并予以核實,對檢驗結果進行回溯。
(三) 監測分析方法的合法性
監測分析方法對于監測結果的重要性是不言自喻的,監測分析方法不適當會導致監測結果不能客觀反映水質真實情況,尤其一些對監測分析方法敏感度較高的污染物指標,容易出現失之毫厘謬以千里的結果。
目前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主要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以下簡稱“《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 12 項基本控制項目進行即時性采樣監測,監測分析方法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四、 污水處理廠委托出具的監測報告在環保行政處罰中的證據適用
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自行監測公開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定,企業自行監測,是指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企業可依托自有人員、場所、設備開展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其中企業自檢結果的證明效力較弱,從證據適用角度,本文僅對污水處理廠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進行討論。
(一) 監測結果合格能否作為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抗辯依據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不存在效力高低之分。因此,理論上污水處理廠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環保部門依據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做出行政處罰的抗辯依據。但在實踐中,其作為抗辯證據的合法性往往難以被采納。主要原因如下:
1. 無法證明采集水樣的一致性。環保部門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在采集水樣時,均要求污水處理廠的相關人員在水樣采集記錄上簽字確認,污水處理廠雖然可以進行平行取樣,但環保部門和其委托的檢驗監測機構相關人員并沒有在平行樣本取樣記錄上簽字確認的義務,這造成在司法實踐中,污水處理廠難以證明其采集送檢的水樣與環保部門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采集的水樣是一致的。
2. 無法證明送檢過程的合法性。由于污水處理廠無法事先得知環保部門的監督性監測時間,也無法及時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人員抵達現場進行平行取樣,因此即使污水處理廠取得平行樣,通常也需要自行送檢。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因此,即便監測結果合格,也僅僅能夠證明污水廠自行取樣送檢的水樣水質合格,污水廠取樣、送檢過程的合法性第三方監測機構不負責,在沒有環保部門和現場監測人員的簽字確認情況下,污水處理廠很難證明其送檢過程的合法性,甚至送檢水樣是否與現場取樣一致都可能被質疑。
據此,考慮到上述實踐過程中的操作難點,污水處理廠自行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合格監測結果在作為抗辯依據時 僅能夠結合其他證據內容作為輔助證據予以補充參考,而難以作為 主要的 關鍵性證據 影響案件結果 。
(二) 不合格的監測結果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污水處理廠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作出的監測結果不合格,環保部門是否能夠直接依據于此對污水處理廠進行行政處罰?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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