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結合《行政訴訟法》,并參考《民事訴訟規則》的上述規定,筆者認為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時,應當同時考慮在線監測設備與數據生成、存儲、傳輸、提取的過程與方法的合法可靠性,具體分析如下:
(一)在線監測設備的合法性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安裝和使用在線監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定和相應規范,尤其在自動監控設備中相關儀器的選用上。目前我國對環境保護產品實行認定認證制度,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中環協”)進行環保產品認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進行適用性檢測。在實踐中,中環協進行環保產品認證以監測總站出具的適用性檢測報告作為其認證基礎條件。除個別省份對環保產品認證有強制性備案要求外,大部分省份采取自愿認證原則,而在線監測產品的適用性檢測則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明文規定作為儀器選用的前提條件。
污水處理廠在運營過程中,如選用的在線監測產品未能通過適用性檢測, 相應的在線監測數據的合法性是否能夠認定并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筆者個人持否定意見。
2017 年 5 月生態環境部在部長信箱中對關于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的選購問題進行了答復“我部將在以后工作中要求排污企業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安裝、建設自動監控監測系統,并積極推動、鼓勵排污企業選購符合適用性要求和相關認證的產品。”雖然從答復意見上看,生態環境部并未強制要求排污企業選用通過適用性檢測或認證的產品,但是筆者認為從確保行政處罰行為合法性角度看,未通過適用性檢測的在線監測設備難以保障在線監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應作為行政處罰的的依據。
(二)在線監測數據的合法性
根據上述規定,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需要與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保部門要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比對監測技術規定》”)的規定,定期比對的頻率為每年至少 4 次,每季度至少一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標準或行業規范出具《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報告》。自動監測設備如沒有經過定期比對測試形成的數據結果在行政復議或訴訟中可能因其數據不具備有效性而不被認可。
在此基礎上,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 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我們可以理解為如果要保證行政處罰所依據的在線監測數據有效,必須確保該在線監測數據的時間應在兩次比對監測數據質量合格的期間內,否則該時間段的自動監測系統數據按照缺失處理。
此外,關于自動監控設備的聯網,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只有重點排污單位才對自動監控設備的聯網具有法律強制性要求。但是在實踐中,為便于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基本完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與聯網,但是根據不同地區環保管理部門對聯網指標的不同要求,并非所有的自動監控設備數據都進行了聯網,對于未進行聯網的數據,環保管理部門在例行監督檢查時通常采用現場取樣監測的方式確認被檢指標是否超標,并以該現場監測結果作為認定是否違法而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筆者認為,未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在滿足設備合法,且定期通過比對測試的前提下,其 證據效力 應當被予以認可及采納,與環保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不作為該在線監測數據合法有效的前置條件。
(三)在線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
根據上述政策及規定,在環保部作出廢止《關于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2016 年)之前,環保部門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有效性審核辦法》”)的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進行比對測試及監督考核,確認其在線監測設備出具數據的有效性。
該辦法廢止后,根據 2017 年 9 月發布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見上表),在實踐中比對監測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變更為重點排污單位自身,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的職責與義務也相應轉移至重點排污單位,污水處理廠應自行負責自動監測設備的維護和比對,保障在線監測數據的完整和有效。
筆者認為 ,做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在線監測數據是否真實、有效對于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十分重要,由污水處理廠負責 在線監測數據完整有效的相關規定值得商榷 ,原因如下:
其一,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上來看,在線監測設施本身是執法機關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主要是判定出水水質是否超標)的技術手段,由行為人保證該技術手段的完整有效是否公平合理?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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