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實踐中,污水處理廠因為出水水質超標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例最為常見,出水水質超標是一個可以溯源的客觀事實,污水處理廠未能保障在線監測設備的良好運營維護或在線監測數據的完整有效,并不能據此來推定其出水水質超標。
因此,如果要以在線監測數據認定出水水質超標,前提仍然是在線監測設備獨立于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由環保部門或其認可的第三方運營機構負責運營維護并保證在線監測數據的完整有效。
如果由污水處理廠負責“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則不應以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認定出水水質超標的直接證據,仍然需要綜合其他證據。否則很可能出現,污水處理廠通過舉證證明其未能履行在線監測設備的維護、比對義務,進而否定在線監測數據的合法有效和根據在線監測數據認定的水質超標事實。或者在存在水質超標情況下,為了降低行政處罰力度,污水處理廠選擇因未保障在線監測設備運行的行政處罰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4),從而規避水質超標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5 )。
因此,筆者認為, 在取消有效性審核且規定由排污單位負責監測數據完整有效的情況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 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的規定應予以取消,不再以在線監測數據直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4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
5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
其二,從證據的真實客觀性來看,上述規定出臺后,《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比對監測技術規定》仍然有效,根據相關規定,比對監測的取樣測試過程應由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實施,并出具報告。
此外,在《比對監測技術規定》中還對水污染自動監測設備的各項監測項目的監測方法、監測條件、取樣方式、誤差計算公式等做了明確要求和限制。
要求污水處理廠自行進行手工比對,由于污水處理廠并不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和技術條件,如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專業設施設備、持證檢測人員以及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等,出具的比對結果真實性及公信力應如何保障?即使污水處理廠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比對監測,出具的比對監測報告是否可以獲得行政執法機關的認可?是否可以證明污水處理廠已經履行了在線監測設備維護和確保在線監測數據完整有效的義務?
綜上, 筆者認為,取消在線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和環保部門對在線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由排污單位自行手工比對,實際上導致環保部門對于排污單位是否保障在線監測設備的運營維護和數據完整有效缺乏法定認證程序和依據,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在 因水質在線監測數據超標導致的 行政訴訟過程中,大幅度減少了行政處罰機關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上需要排污單位“自證清白”,這顯然與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不符。
三、 現場監測結果 (現場即時采樣監測數據) 作為環保行政處罰的證據適用
(一) 現場監測報告的合法性要求
現場監測結果的表現形式通常為有資質的檢驗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獲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自身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依法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因此由檢驗檢測機構對污水廠進行現場即時采樣從而出具的監測結果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通常直接作為認定行政處罰的合法依據。
然而,目前我國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眾多,但水平參差不齊,難以避免的會存在檢驗檢測過程違法違規、或人為干預結果的情形。根據山東省 2019 年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的信息顯示,山東省 2019 年對全省 442 家所有取得資質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聯合懲戒,179 家被責令改正,有 89 家受到行政處罰,出現問題的比例高達 60%以上。
近年來,筆者代理了多起污水處理廠環保行政處罰案件,實踐中也發現了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存在諸多錯漏,甚至關鍵數據錯誤的情形。筆者認為有資質的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作為直接證據時 , 被處罰人仍然可以對檢測報告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且 在出現以下情況時, 裁判機關應予以充分重視。
1. 監測報告形式或內容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標準、規范。比如監測報告的名稱不符、報告內容缺漏、樣本記錄錯誤、取樣、檢測人員重合、重要參數遺漏等。
2. 監測報告的數據存在明顯邏輯錯誤或數值比例關系異常。按照行業特性,通常情況下,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具備相對穩定的水質特性,在正常的進水及處理范圍內,各個水質指標之間會呈現出相對穩定的關聯性,當監測報告出現明顯的邏輯錯誤和比值異常(如總氮指標低于氨氮或與氨氮指標異常接近,BOD5數值超過 COD 數值等)
3. 監測報告結果與在線監測數據不符。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污水處理廠的在線監測結果合格而現場監測結果異常的情況,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時證據適用問題的復函》(環政法函(2016)98號),若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數據與經過有效性審核的在線監測數據不一致,以該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優先證據使用,但是現場監測數據必須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因此,在出現在線監測數據與現場監測數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對現場監測的監測標準、監測方法進行重點核實和驗證。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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