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農村醫療機構污水須經過自行處理達到GB18466標準要求后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4.4農家樂等經營性活動生產的廢水應經預處理達到GB/T31962相關要求,且滿足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量和水質要求,方可納入處理。
4.5 提倡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處理農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與技術。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達標后再利用。
4.6 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中產生的污泥應定期清掏并合理處置,處置時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排放污泥農用的應滿足GB 4284的要求,排放污泥用作園林綠化的應滿足GB/T 23486的要求。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標準執行
5.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年**月**日之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5.1.2 設計處理規模50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物參照GB18918執行。
5.1.3 根據受納水體的水域功能與處理設施規模,將大于20 m3/d(含)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各標準適用情況見表1。
5.1.4 小于20 m3/d(不含)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后回用的,應達到相應的回用標準;確不能回用的,建議選控pH值、化學需氧量(CODCr)、懸浮物(SS)和氨氮(NH3-N),其基本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本標準的三級標準的濃度限值。
5.2 標準限值
經處理后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質,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5.3 污水回用
出水回用于農田灌溉應滿足GB5084的規定,回用于漁業應滿足GB11607,回用于景觀環境應滿足GB/T18921。其它回用情形,達到相應的要求。
6 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水質取樣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
6.2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HJ/T 91等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6.3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認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標準。
7 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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