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動方案》印發。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濟南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補齊農村人居環境短板,加快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推動鄉村振興,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為抓手,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美麗鄉村建設為載體,按照“統籌規劃、梯次推進,政府推動、多元投入,部門協同、合力攻堅,建管并重、科學運維”的工作原則,生態為本,注重實效,適度超前,打造亮點,對全市涉農鎮(街道)及所屬行政村、新型農村社區實施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43%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務,村莊內污水橫流、亂排亂倒情況基本消除,運維管護機制基本建立;2022年年底前,全市6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務;2025年年底前,全市9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務。
二、重點任務
(一)科學編制縣域實施方案。各區縣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依據本方案和《山東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編制大綱》有關要求編制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銜接村莊規劃,細化制定分年度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市相關部門加強對縣域實施方案編制、落實工作的指導監督。
(二)分步穩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先易后難、先急后緩、先環境敏感區和污染嚴重地區后一般區域”的治理原則,優先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南水北調、小清河及其支流沿線村,黃河灘區外遷安置村,鄉村振興“十百千”工程、美麗鄉村、美麗村居建設省級試點村,以及旅游重點村、重點脫貧攻堅村等實施生活污水治理,對多項功能疊加的優先安排,分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有效銜接融合各項涉農重點工作。整合鄉村振興樣板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黃河灘區外遷安置村建設、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周邊整治、南水北調匯水區域污染治理和小清河污染治理等重點工作的資源和資金,形成多部門協同推進、多渠道籌措資金、共同攻堅克難的工作合力。以鄉村振興樣板村、污水連片治理示范區為引領,高標準打造一批示范工程,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治理模式與經驗。
(四)建立健全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體系。鼓勵以區縣為基本單元,引進專業機構,實行績效管理,確保污水治理設施長效運行。堅持“先建機制、后建工程”的原則,對建設小型微動力一體化設施或集中式污水站等工程治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倡導區縣采取EPC+O(設計、采購、施工和管養一體化)、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統一實施,實現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智能化、集約化,降低建設及運維成本。對建設氧化塘、人工生態濕地或采用無維護成本的無動力設施治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可由鎮、村自行維護。2020年年底前,各區縣政府基本建立管護運維機制,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服務隊制度,負責農村生活污水分散收集和轉運,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參與積極性。
三、組織實施
(一)工作思路。按照“因村制宜,分類施治,廠網同步,集中處理”的原則,對宜納入城鎮(或工業園區)污水管網的村莊,優先考慮將其納入管網統一處理。對不能納入城鎮(或工業園區)污水管網的村莊,污水量大且易于統一收集的,應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利用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生活污水;對居住相對分散、污水難以收集的山區村莊,可結合疏浚溝渠塘壩、改廁等處理生活污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需與村莊撤并搬遷、改廁規范升級、街巷道路硬化等工作相結合,避免出現反復挖掘道路的情況。
(二)治理模式。堅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簡便適用的原則,選用成熟可靠、適合農村特點和實際的工藝技術,實現有害物質和污染成分有效清除降解。
1.對不能納入城鎮(或工業園區)污水管網的村莊,因村制宜采取不同方式處理:(1)對人口較少、居住分散、無法產生污水徑流的村莊,鼓勵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園、小果園、小花園等實現就地回用。(2)對有少量污水徑流的村莊,鼓勵對周邊閑置的溝渠、庫塘實施生態化改造,建設人工濕地或氧化塘,利用排水溝渠或管道系統收集、處理生活污水。(3)對污水產生量小的山區村莊和生態敏感區村莊,可分片建設污水收集池,將污水外運至污水廠處理。(4)對污水產生量5-50噸/日的村莊或多戶聚居區,可整村或分組聯戶鋪設少量污水管網和設置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如一體化凈化槽、一體化凈化槽+人工濕地等方式處理生活污水。(5)對社區、聯村、中心村、鎮駐地等生活污水產生規模大于50噸/日的,可建設低成本、易維護、高效率的一體化集中污水處理站處理生活污水。
2.對鎮街駐地及周邊、工業園區內的村莊,具備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條件的,優先考慮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
3.對有拆遷計劃但近期不能拆遷的村莊,可結合疏浚溝渠塘壩、垃圾衛生保潔等工作,采取非工程措施處理生活污水。
(三)排放標準與尾水利用。尾水利用需滿足國家和省相應標準。對人口較為集中、能夠產生污水徑流的單村或聯村,生活污水經人工濕地、氧化塘或小型一體化處理設備處理達標后,可通過農田林草灌溉、景觀補水等方式就近回用。其中,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要求;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要求;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要求。確需排放的,應達到受納水體相應污水排放有關要求。位于南水北調東線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村莊,原則上應結合村莊搬遷計劃實施搬遷;暫時無法搬遷的,需對生活污水實施處理,不能達到相應水功能區劃要求的,嚴禁外排。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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