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于日前公布,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的水質控制要求、監測、分析方法和實施與監督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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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前 言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廣西壯族自治區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彪、覃岳隆、何俊賀、黃宇釗、林欣、潘翠、周春華、林榮科、陳寧華、盧艷梅、鄧憶凱、夏訓峰、王麗君。
引 言
為控制農村水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加強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的水質控制要求、監測、分析方法和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指農村(自然村、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廁所、衛生間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備案)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一般要求
4.1 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優先選用生態處理技術。在污水收集時,宜雨污分離。
4.2 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用于農田、林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18921規定;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廣西壯族自治區相應尾水利用水質標準。特定回用情形且無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可根據回用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需求,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選擇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并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
4.3 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具備條件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31962規定。
4.4 提供餐飲服務農村旅游項目的生活污水應做預處理,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后方可納入處理。
4.5 規模為500m3/d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執行GB18918規定。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2021年7月1日前,原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可執行原標準;2021年7月1日后,所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本標準。
5.2 規模>5m3/d且出水直接排入重要水系源頭、重點環境敏感區域或地表水III類及以上水域功能(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執行表1的一級標準,規模≤5m3/d時執行表1的二級標準。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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