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水網了解到,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正式發布《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旨在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進一步規范全省各地生活污泥產生、運輸、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管理,提高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運營管理水平,防止違法傾倒生活污泥等現象發生,確保生活污泥得到規范安全處置。《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暫行)》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省直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活污泥主管部門: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為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進一步規范全省各地生活污泥產生、運輸、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管理,提高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運營管理水平,防止違法傾倒生活污泥等現象發生,確保生活污泥得到規范安全處置,結合我省生活污泥收集、運輸、處理處置工作實際制定了《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暫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6月28日
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工作規范化管理,預防和減少污泥二次污染,促進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管理,包括污泥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是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和各池體大修時清理出的沉砂。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產生單位是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污泥處理單位是指對污泥進行濃縮、調質、污泥脫水及穩定等一系列的過程,通過合格的污泥處理流程,使污泥達到減量化、穩定化的單位;污泥處置單位是指通過污泥堆肥、污泥焚燒、建材利用等各類方式達到無害化、資源化處置的單位;污泥運輸單位是指依法從事污泥運輸的單位。
第五條 污泥的處理、處置應遵循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保障污泥泥質符合國家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控制指標要求。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勵采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鼓勵符合國家要求、技術可行的多種方式處理、處置污泥,提高污泥處置能力,實施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污泥的處理、處置進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污泥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各地應落實專職管理人員,統籌協調、管理、指導污泥的產生、運輸、處理、處置以及最終去向監管。污泥異地處理、處置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監管。
第八條 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轉移污泥的,申請轉移單位應當制定污泥跨市轉移計劃(包括轉移時間、運輸路線、接受單位基本情況、污泥處理處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轉移,并向污泥移出地的地級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未經批準,不得轉移。
第九條 污泥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及技術規范。
第十條 污泥產生單位和處理、處置單位應對污泥的安全處置負責,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利用或者處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 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確保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污泥產生單位、處理單位和處置單位應建立污泥環境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設置專門的監控部門或專職人員,確保污泥安全、妥善處理、處置,將污泥污染環境防治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禁止污泥處置單位超處置能力接收污泥。
第十三條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加強污泥處理、處置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污泥產生單位應提前協調其他污泥處置單位作為污泥應急出路,避免因原有污泥處置單位出現檢修、事故等情況時,污泥無法及時外運處置。
第十五條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對從事污泥產生、收集、運送、貯存、處理、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歸檔。
第十六條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和污泥處置單位應當加強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風險防范。處置不當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進行修復和治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二次利用或隨意傾倒拋灑。
第十七條 污泥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處置單位和污泥其它接收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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