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規模大于 500m3/d(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 GB 18918 的規定。
2.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1)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 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水域以及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的河湖的處理設施執行 A 標準。
(2)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確水體的以及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B 標準。
(3)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C 標準。
湖南
2019年3月,湖南省正式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pH、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為此次《實施標準》的水污染控制指標。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入地表水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工藝,將控制項目的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 年7 月1 日起執行本標準。2020 年7 月1 日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項目環評批復為準。
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且規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時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規模在5m3/d(不含)以下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且規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規模在5m3/d(不含)以下時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3.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4.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鎮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陜西
2019年1月,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體時,排放限值分別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2公里以內的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動植物油和總氮;排入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和動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和動植物油。
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處理后排入排堿渠和排入濕地、氧化塘(澇池)的,本標準的一級標準;其他綜合利用途徑執行本標準的二級標準。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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