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5.農村生活污水30m3/d≤處理規模<50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6.農村生活污水5m3/d≤處理規模<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
天津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強制性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公布,該標準對排放限值進行了分類分檔,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及處理設施規模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三級標準又分為A、B、C標準,分別對應了不同的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及處理設施規模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類(含)以上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海域時,執行表1中一級標準。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類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表1中二級標準。
出水排入其他水體時,執行表1中三級標準。其中,規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A標準;規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B標準;規模小于1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C標準。
山東
2019年1月17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適用于山東省內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5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GB18918的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鄉(村)鎮工業污水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1.規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 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一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2.規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 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3.規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4.規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三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一、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1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二、自本標準實施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福建
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公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處理規模在 500m3/d 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處理規模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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