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許可與處罰獨立并行】
第八十二條【第三方責任】
第八十三條【管理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海上排污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保密規定】
第八十六條【軍事設施管理】
第八十七條【實施日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和監督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適用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污染物。
第四條【基本定位】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對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基本原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對排污單位實行綜合許可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通過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總量控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改善環境質量。
第六條【分類管理】國家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以及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較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較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較小或者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很小或者環境危害程度很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第七條【管理權限】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排污許可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依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監督排污許可證的實施。
第八條【管理平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運行和管理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開展排污許可證網上受理、核發和信息公開等工作,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務。
第九條【條件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申請與核發
第十條【申請對象】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有核發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別申請排污許可證。
生產經營場所和排放口位于不同行政區域的,有核發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登記表,并動態更新,登記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排污口位置、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單位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本條例豁免其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申請時限】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二)自行監測方案;
(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四)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
(六)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七)本條例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排污單位,其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的,應當提供出讓指標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編碼信息或者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污單位應當作出說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申請前信息公開】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前,應當選擇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以及承諾書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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