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防地下水污染。定期對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嚴格相關項目環評審批,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等區域要采取措施加強防滲處理并開展地下水自行監測。繼續實施報廢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2652個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防滲池設置。
3.落實引灤生態補償機制。充分利用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協作聯動機制,推動于橋水庫上游治理,嚴格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引灤入津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的協議》,對跨界斷面水質實施監測。協調推動河北省境內沙河下游段養魚網箱清除,清除沿河村莊、河灘地和沿岸垃圾。繼續完善于橋水庫生態補償機制。
4.防范水環境風險。根據國家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及有關要求,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對全市范圍內沿河、沿湖、沿水庫工業企業與工業集聚區環境風險進行定期評估,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八)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
1.減少陸源污染排放。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落實河長制,深入開展河湖水環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行動,明顯降低主要河流污染物濃度。加大入海排污口整治力度,加快天津港一號泵站、渤海石油等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實施入海排污口動態監管,定期開展監測,深入推進污染溯源排查與治理。
2.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落實船舶報廢更新政策。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加強船舶污染排放監管。強化船舶壓載水排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
3.加強海水養殖污染防控。制定實施濱海新區養殖水域涂灘規劃,科學劃定近岸海域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禁止養殖區。推進健康養殖示范場建設,規范工廠化養殖企業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排水排放標準。加強水產養殖環節用藥監督抽查,堅決杜絕違禁藥品使用。到2020年,壓減國內海洋捕撈機動漁船60艘,海水池塘養殖面積控制在3000公頃,鹽田生態養殖面積控制在3000公頃。
4.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建立本市海洋生物資源數據庫,構建海洋生物多樣性監測評估體系。科學實施增殖放流,年度放流各類物種15億單位以上。加大對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調查研究和保護力度,切實保護水深20米以內淺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場。
5.加強海洋生態紅線區管理。全面建立海洋生態紅線管理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紅線區生態環境監測評價與日常巡視巡查,確保海洋生態紅線“劃得清、管得嚴、守得住”。
6.嚴格實施圍填海管控。按照“十個一律”“三個強化”要求,暫停審批新增圍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線的用海項目。加強圍填海、涉海項目監管,加強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審查。
(九)提升監管能力水平。
1.健全水環境監測網絡。加快構建水環境自動監測網絡,2020年基本實現國考、市考、入境129個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全覆蓋。建立本市引灤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自動監測體系。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
2.加強污染源排放監控。加快重點排污單位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實現與環保部門聯網,力爭到2020年底前,覆蓋全市廢水排放總量95%的企業全部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逐步推進重點企業總磷、總氮、重金屬等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系統的安裝建設。
3.開展水環境專項執法檢查。嚴格落實國家城市黑臭水體、水源地保護、渤海綜合治理等專項行動方案,以排污許可、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廢水直排企業、加油站防滲設施、飲用水水源地等為重點,開展一系列水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活動。
4.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堅持鐵腕治污,嚴查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深入實施環保“紅、黃牌”制度,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綜合運用查封扣押、按日計罰、限產停產、移送司法機關等執法手段,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5.強化科技創新支撐作用。推廣示范適用技術,按照要求發布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入選技術示范推廣率達到60%以上,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指導目錄定期完善修訂機制。加快科技專題研究,開展本市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研究,開展水污染排放源清單解析研究及試點。以獨流減河為試點,研究確定本市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
三、保障措施
(一)狠抓責任落實。嚴格落實《天津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全面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強化水環境保護黨政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各區屬地責任、企業主體責任,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區、各部門要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把水污染防治放在各項工作的重要位置,壓實責任,層層抓落實,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有序推進本計劃落實。
(二)嚴格考核問責。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質量考核制度,將水環境質量指標納入各區績效考評范圍。堅持實施水污染防治周調度、月通報,以及地表水環境質量月會商和調度制度。對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和污水處理廠進行月排名和通報,每月監測評價全市考核斷面和主要污水處理廠水質狀況。嚴格落實《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完善區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水污染防治履職不力、弄虛作假、進展遲緩等問題突出,以及區域內水環境質量出現嚴重惡化的,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實行問責。
(三)落實資金保障。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積極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及水環境第三方治理。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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