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8〕4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和《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排放廢污水的排污口。
本辦法所稱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含擴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 在本省境內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對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農村家庭生活、農村種植業和零星畜禽養殖等單獨分散排污,不適用此辦法。
第四條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與使用應當符合《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湖南省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并嚴格落實《湖南省主體功能區規劃》《湖南省水功能區劃》《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環境功能區劃》等相關規劃或區劃。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境內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的組織及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二、設置審批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單位應當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一)在長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大型水庫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區域的省級水功能區水域(含渠道、水庫)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的,由省級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二)除應當由省級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審批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其余審批權限由各市州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并報上一級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備案。
(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或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批。
(四)國家或省人民政府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權限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或相關說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門對本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意見,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門進行立項批復的,應提供相應的其他同意建設的證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及其所依據的文件或材料。包括設置論證報告文本和論證報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可以合并編制,不再單獨提交。
(四)對第三者權益有影響的,應當提交第三者同意建設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第九條 設置的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水域)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水域)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但在保護區、飲用水源區等環境敏感區域的相鄰功能區以及跨行政區域河段交界斷面附近設置排污口的,應當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本辦法所稱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是指對水功能區(水域)入河污染物總量沒有明顯增加、對水功能區(水域)水質、其他取用水戶權益、水生態系統平衡不構成影響、不在水功能保護區或其他重要敏感水域內且不存在事故風險。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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