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包括《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試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在內的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有關制度(以下統稱為《辦法》),明確三種情形為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并明確相關賠償磋商辦法。
發生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是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一是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 2014 ] 119 號)中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二是在國家和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是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辦法》明確,收到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報告或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事件進行初步判定。屬于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2 日內上報相關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地點、類別及初步判斷的事件影響程度和范圍等基本情況。不屬于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5 日內書面答復報告人或舉報人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當事人,賠償權利人或調委會可以將協議履行情況提供給司法機關作為量罰參考或依法在做出行政處罰時予以考量。
《辦法》強調,生態修復未能如期完成或未能達到修復治理效果的,當地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當事方完善修復,當事方如沒有能力完善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聘請第三方完善修復,修復資金應由責任方承擔。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有關制度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7〕8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試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試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5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9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調查處理。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發生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是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一)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中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納入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工作范圍;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不納入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工作范圍;涉及駐湘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不納入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工作范圍。
第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應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及時全面的原則。
第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實行分級分類、屬地管理。
(一)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分類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職能負責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調查工作,可制定省級生態環境損害相關標準和方法。
(二)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分級按以下原則實施:
1、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受理下列類型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1)在行政管轄范圍內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中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跨設區的市州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4)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跨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且難以修復的;
(5)市州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管轄權屬有爭議的。
2、市州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除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以外的下列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1)在行政管轄范圍內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中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2)市州內跨所屬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3)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但可修復的;
(4)由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對管轄權屬有爭議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5)由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3、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除應當由上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以外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第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經費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中列支。
第六條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責任人應當主動及時向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居民或單位。
公民、社會組織等可以向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負有生態環境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地的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七條 收到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報告或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事件進行初步判定。
屬于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2日內上報相關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地點、類別及初步判斷的事件影響程度和范圍等基本情況。
不屬于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5日內書面答復報告人或舉報人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事發地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控制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進一步擴大,并做好現場保護、證據保全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監督機制,加強日常巡查與執法檢查,并鼓勵公眾參與。
第十條 受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人員組成包括事件受理部門、相關部門、檢察機關、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和專家,按相關要求履行調查事件情況的職責。
第十一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件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件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調查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查報告的重要依據。鑒定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件調查期限。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應當進行專家審查,并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自事件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查組應當提交事件調查報告。情況特別復雜的經受理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等;
(二)生態損失程度和影響范圍;
(三)明確事件責任和量化生態環境損害;
(四)提出調查結論和生態環境修復建議。
事件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及鑒定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事件調查報告應當上交給受理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報上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事件調查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瞞報、緩報、不配合調查、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事件調查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調查人員在事件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上報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不處置或處置不當而導致事件影響范圍擴大的或損害程度惡化的;
(二)在調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致使調查結果失實的,或在調查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中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及其他相關調查資料的;
(三)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未及時通報,致使損害擴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 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和鑒定評審專家在鑒定評估工作中存在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等行為,致使鑒定評估失實或鑒定評估結論錯誤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資質管理部門對鑒定評估機構及相關個人依法處理。
資質管理部門應及時介入調查,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可從輕處理:
(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責任人主動上報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生態環境損害擴大的;
(二)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責任人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的;
(三)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責任人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責任人積極進行生態環境修復的。
第二十一條 相關名詞解釋。
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指《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57號)頒發實施之前發生,且找不到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
社會公開:指依法將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通過網站、報刊及其他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
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指依據一定的標準、規范和方法將受到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成應賠償的經濟數額或應開展的修復工程量。
第二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
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分類管理一覽表
序號 | 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類型 | 責任部門 | 配合部門 |
1 | 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中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 環保部門 | 農業部門 |
2 | 造成自然保護區生態破壞的。 | 林業部門 | / |
3 | 造成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名勝區、自然遺跡、人文遺跡破壞的。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環保部門 |
4 | 造成土地資源、礦山地質環境、重要地質遺跡、重要古生物化石破壞的。 | 國土資源部門 | / |
5 | 造成水資源、地下水、鄉鎮飲用水水源、河道生態破壞的;造成水土流失的。 | 水利部門 | 環保部門 |
6 | 造成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濕地、水生野生動物、農業野生植物破壞的。 | 農業部門 | 環保部門 |
7 | 造成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國際重要濕地、國家和省重要濕地、納入濕地目錄的濕地、植物園等保護地生態破壞以及林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生境或棲息地破壞的。 | 林業部門 | 環保部門 |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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