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印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排污許可制是落實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部署,是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管理辦法》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管理辦法》的發布為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者責任,強調守法激勵、違法懲戒。為強化落實排污者責任,《管理辦法》規定了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五項制度。企業承諾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是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重要前提,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制度是排污單位自行判定達標、及時發現運行過程中的環保問題以及核算實際排放量的重要基礎,是企業自證守法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環保部門核查企業達標排放、判定企業按證排污的重要檢查內容和執法依據。信息公開制度是強化企業持證依證排污意識,引導輿論監督,形成共同監督氛圍的基礎和重要手段。
《管理辦法》是對《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延續、深化和完善。《管理辦法》在結構和思路上與我部已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106〕186號)保持一致,內容上進一步細化和強化。同時根據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結合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制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并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辦法》是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主要依據。《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明確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完整周期以及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種情形,規范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等內容。
《管理辦法》強調技術支持。《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范。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管理辦法》明確依證嚴格監管執法。監管執法部門應制定排污許可執法計劃,明確執法重點和頻次;執法中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按照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計算原則,通過核查臺賬記錄、在線監測數據及其他監控手段或執法監測等,檢查企業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的情況。同時規定,排污單位發生異常情況時如果及時報告,且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依法從輕處罰。
《管理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細化規定了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細化規定了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違反規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就《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環保部近日發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全面深入了解《管理辦法》的立法思路、主要內容和實施重點,記者采訪了環保部有關負責人,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記者:近日環保部發布《管理辦法》,請介紹一下編制的背景和編制依據是什么?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
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各地陸續試點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至今共有28個省(區、市)出臺了排污許可管理相關地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總計向約24萬家排污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積累了大量實踐和管理經驗,但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排污許可制其基礎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項環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復,污染源“數出多門”、“多頭管理”;依證監管力度不足,處罰結果不能形成震懾;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主動性等。
從“十三五”開始,我國無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均全力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從法律層面看,我國2017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均進一步明確提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并較原法有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和更為嚴厲的處罰。從政策層面看,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均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其中《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要求,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排放許可制。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方案》,表明我國的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正式啟動。為落實《實施方案》,我部于2016年12月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實施對規范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起到積極作用,但《暫行規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門規章,為進一步夯實法律基礎,我們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并認真總結了火電、造紙行業先行先試的成功經驗,制定并發布了這部《管理辦法》。
記者:《管理辦法》編制的原則是什么?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
在《管理辦法》編制全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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