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時,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做好內部銜接,防止重復安排項目。同時,要按標準調整項目,確保切塊下達的等同建設任務調增或未發生變化,并將調整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在重大項目庫進行調整更新。
調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要符合審核條件,能夠即時開工或已開工建設。其中,新開工項目還要履行公示程序。
第五章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管理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和監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專項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組織有關地方發展改革委和項目單位,依托重大項目庫進行按月調度,如實填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并按規定通過重大項目庫按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信息。切實履行信息填報的管理督促指導責任,層層落實填報責任,加強數據審核,并對項目建設信息反映的苗頭性問題及時給予解決。
第二十二條對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應在其網站或當地政府網站每年定期公開項目實施信息。公開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投資和建設規模、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專項投資和其他資金到位和完成情況等。
申請專項投資的項目單位,視同同意公開相關項目信息。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年度投資計劃下達的建設任務組織實施,項目建成后要及時申請開展竣工驗收。確需調整建設主體、建設地點和范圍、建設規模、總投資、工藝和標準等的項目,要按程序重新報原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調整,并將調整結果報送省級發展改革委。對于涉及專項投資調減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按照規定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四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的稽察檢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實地調研抽查、聯合有關部門不定期檢查、專項稽察等多種方式監管,深化現場稽察檢查。項目單位要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查和稽察,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省級發展改革委對于當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至少開展一次現場稽察檢查。對于稽察檢查和調度等發現的問題,要逐項督促整改,其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開展檢查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調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予以公開,并報省級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政策和安排資金的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停止、核減、調減或收回專項投資;或在一定時期停止其申報資格,將項目單位列為失信單位,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一)違反承諾、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或重復申請專項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投資的;
(三)前期工作不充分,項目未按要求開工建設的;
(四)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規模的,或調整后不及時報告的;
(五)未按承諾落實資金,項目建設進度緩慢或無法按合理工期完成建設的;
(六)不配合檢查或稽察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重大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或錄入信息不全、錯誤等,影響對項目情況進行調度的;
(八)未執行招投標等項目實施管理規定的;
(九)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地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
位有下列行為或報送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委
要責令當地限期整改,并視情況調減其專項投資安排規模,在一定
時期暫停安排當地同類項目,或者暫停其申報資格。
(一)不配合檢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投資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損失或重復安排專項投資的;
(三)違規審批,造成項目開工和建設拖期的;
(四)督促項目實施不力,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較差(包括調整年度投資計劃)的;
(五)未執行質量管理等相關項目實施管理制度,日常監管問題較多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省級發展改革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督促省級發展改革委開展整改,并在一定時期調減其專項投資安排規模,或者暫停其申報資格。
(一)不配合檢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和重復申請專項投資的;
(二)項目審核不嚴,造成投資損失或重復安排專項投資的;
(三)未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的投資標準、建設規模和有關要求分解下達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分解年度投資計劃時沒有同步錄入重大項目庫或監督項目單位錄入數據信息不全、錯誤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情況進行調度的;
(四)督促項目實施不力,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較差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造成資金長期閑置和無法發揮效益的;
(六)所申報項目存在問題較多,投資完成情況較差,以及調整年度投資計劃較多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重大項目庫報送項目建設信息,或報送信息不實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責任人和項目單位法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執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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