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創新金融服務模式。搭建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間的溝通合作平臺,引導和推動金融機構為第三方治理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推動綠色信貸發展。建立第三方治理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機制,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第三方治理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積極引入創業基金、融資租賃等,拓寬第三方治理企業融資渠道,推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建立完善企業排污權交易和排污權質押融資機制,積極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環境保險產品,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重大項目履約保證機制。
(二十四)拓展企業融資渠道。抓住國家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機遇,積極推動第三方治理企業采取利用融資、眾籌私募、融資租賃,發行公司(企業)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并購重組私募債、中期票據等金融工具,拓展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股權投資機構的作用,認真落實相關扶持政策,積極扶持、輔導、推動有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和“新三板”掛牌交易。
(二十五)落實價格收費政策。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逐步覆蓋污泥、灰渣全處理成本。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及5種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國家新的收費標準。全面落實垃圾焚燒發電和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加大差別電價實施力度。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價格政策。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六)強化行政推動。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本意見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建立協調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營造有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場和政策環境,充分調動各類主體積極性。
(二十七)落實工作責任。市發改、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切實推進第三方治理投融資、財稅、價格、收費等相關政策落實;市金融辦應當會同人行、銀監等金融監管部門研究支持環境污染治理服務業發展的綠色金融政策;市環保部門應當加強第三方治理制度建設,強化執法監督;市住建部門應當加快城鎮環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改革,強化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市經信部門應當在工業領域加大節能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審核力度,協同做好第三方治理工作;市人社部門應當大力引進環保科技人才,不斷充實環境污染治理科技人才力量。
(二十八)建立試點示范。組織開展一批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業園區循環化改造以及化工、熱電、鋼鐵、石化、重金屬等重點行業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引導培育一批有效治理污染、產業健康發展的可復制、可推廣典型,逐步向全市環境污染治理各領域推廣。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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