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城市建成區內已經建成的民用燃煤鍋爐能源使用,按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煤場和散狀物料堆場管理】 經批準設立的煤場和散狀物料堆場,應當按照揚塵控制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管理,不符合要求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三十二條【清潔生產審核】 鼓勵排污單位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第三十三條【污染防治協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與相關污染物排污單位簽訂污染防治協議:
(一)根據環境治理要求,對排污單位提出嚴于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以及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單位根據技術改進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動提出削減排放要求的。
排污單位按照污染防治協議,實現約定的污染物減排目標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協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國務院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進行分解,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落實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五條【總量替代控制】 因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導致建設項目所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削減已有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控制,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十六條【排污許可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件以及污染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七條【排污單位環保責任】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具體責任如下:
(一)建立內部環境保護工作機構或者確定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二)制定完善內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操作規程;
(三)保證各生產環節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檔案;
(五)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和環境風險防范機制,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六)其他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第三十八條【環保設施運行與臺賬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載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維護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核查。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排污單位應當提前10日向具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提出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自動排污監控設備】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保障其正常運行,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污染物原始監測記錄應當保存5年。
對自動監控設備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監測,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經過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控設備采集的自動監測數據,以及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條【城鎮污染物的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鎮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垃圾收集和清運設施。
城鎮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運轉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提出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設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城鎮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污泥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
產生污泥和水體淤泥疏浚的單位,應當對污泥進行安全處置,禁止隨意堆放、棄置或排入水體。
因生產工藝需要排放泥沙的,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通知下游地區,防止排沙對下游地區飲用水源造成污染。
第四十二條【跨區域水污染協作防治】 本省境內跨行政區域的河流上下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跨界河流水質監測,發現水污染事故或者水質異常,應當立即通告相鄰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應急措施。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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