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等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縣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該區縣實施建設項目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監察局、市環保局負責)
十、強化監督,構建全民治水新格局
(二十九)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縣(市)區,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參評相關榮譽評定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衛計局等參與)
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排污單位應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
(三十)加強社會監督。通過媒體專欄,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公眾、社會組織等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利用報紙、網絡、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環境微信公眾號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市環保局負責)
(三十一)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市環保局牽頭、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