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發布《云南省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總體方案》,列出了46項整改措施清單,成立省環境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分管副省長牽頭,下設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3個專項小組,全面抓好國家三個“十條”的落實。詳情如下:
云南省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總體方案
為認真整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確保46個整改落實類問題和4個關注加強類問題整改到位、取得實效,并以整改為契機,舉一反三,改善薄弱環節、盡快補齊短板、完善長效機制,以實際行動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快生態文明排頭兵建設,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實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
1.把綠色發展納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2017年起,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每年都要設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專題內容,通過學習,筑牢各級領導干部的綠色發展理念,牢固樹立正確的綠色政績觀。(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責任單位: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各州市黨委)
2.深化黨校和行政學院生態文明教學內容。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和其他干部培訓,要加強教學研討,深化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教學內容,切實讓綠色發展理念植根于廣大干部的頭腦中,自覺指導工作實踐。(牽頭單位:省委組織部;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
3.拓展全社會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意識。在省主流媒體設置“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專欄,持續宣傳生態文明理念,充分展示云南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利用各類新興媒體,創新宣傳教育手段,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知識進機關、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進企業活動。(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責任單位: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環境保護廳,各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
4.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應及時報告。擴大環境法治宣傳教育覆蓋面,提高政府部門依法管理環境事務和服務社會的水平,增強企業和公眾環境守法意識。加強環境信息公開,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群眾輿論監督。(牽頭單位:省環境保護廳;責任單位:省司法廳,各相關廳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促進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
1.全面開展“多規合一”。在總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多規合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省全面開展“多規合一”,強化空間“一張圖”管控,優化國土空間布局,實行生態環境管理新模式,進一步完善城鄉空間規劃體系。(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林業廳,各州市人民政府)
2.構建綠色產業體系。積極探索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新路子,把綠色理念融入產業發展中,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大力培育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生態旅游業等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商務廳、旅游發展委、國資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3.發展壯大循環經濟。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推動企業循環生產、產業循環組合、園區循環改造,提高全社會資源產出率。深入推動全社會低碳節能減排,推進水、土地、礦產等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各州市人民政府)
4.優化經濟發展方式。依法依規通過市場化、法制化手段推動落后產能關停退出,逐步化解過剩產能。加快供給側改革,多管齊下,優化總供給的結構與效益,強化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手段的運用,建立低效企業破產退出機制,推進產能優化重組。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力爭2017年底全省礦山總數控制在2014年經本級人民政府簽字認可的礦山總數的70%以內,“十三五”不再核準審批新開工所有類型的中小水電項目。(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資委、安全監管局,省國稅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壓實環境保護責任
1.環境保護納入黨委和政府重要議事日程。2017年起,省、州市黨委常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每年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4次;縣、鄉黨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1次。(牽頭單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各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
2.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負總責,黨政主要領導對環境保護負全面領導責任,政府分管領導對環境監管負領導責任,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業務工作內的環境保護負直接領導責任。(牽頭單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各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
3.強化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新增或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在各級特別是縣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指標體系中的考核權重,權重不低于8%。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評先評優、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持續開展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考核結果與重點生態功能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掛鉤。(牽頭單位:省委組織部;責任單位:省考評辦,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境保護廳、林業廳、國資委、統計局)
4.強化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健全問責機制,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審計,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進行追責。2017年底前,制定印發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細化責任追究事項。(牽頭單位:省紀委、省委組織部;責任單位:省審計廳、環境保護廳,各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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