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在申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規劃核實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出具的海綿設施建設相關驗收材料作為必要的申請材料,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規劃條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
第三十一條 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單位。
城市道路與廣場市政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廣場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
城市公園與綠地市政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公園綠地的實際權屬部門。
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的海綿設施應當移交產權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
以上項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約定進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廣場項目的海綿設施由負責城市道路與廣場管養的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公園與綠地項目的海綿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公園綠地的實際權屬部門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建筑與小區項目的海綿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以上項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在合同約定的運營期內由海綿城市PPP項目公司負責設施運營和維護。運營期期滿后,海綿設施移交相關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海綿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做好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海綿設施正常運行:
(一)建立健全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并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二)對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維護和維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廢除海綿設施和向海綿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三)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設施運行管理臺帳,并做好記錄和統計。
第三十四條 在海綿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損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制訂保護方案,并在建設前通知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施工作業損壞設施的應當按照設施原有功能及時修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海綿設施包括城市雨水的入滲、滯蓄、收集、凈化、利用、調蓄、排放等設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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