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昆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制定了昆明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制度和機制。具體詳情如下: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昆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6〕6號),昆明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出臺的文件及昆明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制定了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制度和機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昆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5日
昆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環境,增強城市防澇能力,利用雨水資源,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新型城鎮化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6〕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項目立項、土地利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移交、運營維護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注重規劃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通過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新建區、成片開發區、各類園區應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城市建成區應強化區域整體治理,并結合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舊小區的有機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護城市水環境,綜合利用雨水資源,緩解城市內澇。
第四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水務、節約用水、防汛抗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氣象、水文水資源、城管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積極推廣運用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設備及材料的推廣應用;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立項與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條 市規劃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昆明中心城區和晉寧區(東城和南城)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其他縣(市)區政府,國家及省級開發園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組織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按規劃報批程序批準后公布實施,同時報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削減率等控制指標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或修編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落實到基本地塊;城市水系、排水防澇、水污染防治、綠地、道路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有關控制指標。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應當對海綿城市建設設施適宜性進行闡述明確;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措施,對技術和經濟可行性進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資估算。
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以及各項社會效益滿足情況。
第十條 海綿城市建設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根據匯水分區,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整體性和系統性、績效考核的科學性、項目實施的可操作性原則,組織編制分區的海綿城市建設總體方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相關指標要求,并報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項目所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新建項目土地出讓時,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法定控規確定的海綿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市規劃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監督土地使用權人在開發和利用土地的過程中落實相應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水系等基礎設施用地選址時,應當兼顧其他用地、綜合協調設施布局,優先考慮利用或保留原有綠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閑置土地等用地,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
海綿型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基礎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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