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將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控內容,納入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技術規定中,并依據法定控規的相應要求核定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時,市規劃局和縣(市)區規劃管理部門應要求設計單位依據建設項目條件提出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措施說明,并予以審查。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一)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節水“三同時”、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同期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二)城市道路與廣場市政工程項目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設海綿設施。
(三)城市公園與綠地市政工程項目應結合周邊水系、道路、市政設施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要求,配套建設海綿設施,增強公園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為滯蓄和凈化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第十六條 既有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按照昆明市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要求統籌有序進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防澇設施的建設,應當重點加強城區易澇點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調蓄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實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網建設改造,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須經過凈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強城市防洪排澇體系與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措施的銜接,增強雨洪徑流調控能力。
第十八條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應注重保護和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實施河道生態修復,重塑健康自然的彎曲河岸線,保護現有濕地,構建良性水循環系統,改善水環境質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輸排水能力。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建設資金,應當納入項目主體工程總投資,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與小區、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納入海綿型改造的項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網建設、防洪排澇、河道水系整治等項目的投資應由相應的實施主體列入海綿城市建設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資計劃。
第二十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指導、督促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滇池管理、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海綿設施同期配套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規劃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或者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并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審查或備案情況。
城市道路與廣場工程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時應當對海綿設施設計方案進行專項審查,初步設計審批意見應當有海綿設施設計專項審查的內容。
城市公園與綠地工程項目在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編制海綿設施設計專篇,或者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設計專篇或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應當編制海綿設施建設專項設計方案,通過專家評審后,報節約用水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初步設計方案應滿足匯水分區海綿城市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主管部門按職能職責指導、督促列入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的城市排水設施、防洪排澇、河道水系整治等項目建設,全面掌握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并定期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進度。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階段,將海綿設施專項設計納入審查范圍,與主體工程同步審查。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施工圖審查不予通過,不予核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五條 市滇池管理局和縣(市)區排水管理部門在進行排水技術審查時,應當審查項目是否符合海綿城市建設及區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海綿設施的設計、監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條 建立海綿城市動態監測考核及一體化管控平臺,對入滇河道斷面、地下水和區域管網排放口的水量、水質以及降水等進行監測,為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條 新建城市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后應當納入主體工程項目統一驗收;新建建筑與小區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海綿設施竣工后應當納入新建項目節水設施竣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等主管部門在驗收過程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是否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對配套建成的海綿設施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統計臺賬,并定期向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新建海綿設施信息。
第二十九條 既有項目海綿設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與海綿設施提升改造項目相關的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按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海綿城市相關技術規范、標準提升改造的,不予通過驗收,并限期整改。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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