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堅決打贏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水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豫政〔2017〕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制度等2項制度的通知》(豫政辦〔2017〕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及承擔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的市直相關部門實施《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打贏水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焦政〔2017〕3號)(以下簡稱《意見》)情況的考核、評價和獎懲。
第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考核指標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個方面。
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目標和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目標完成情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和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達標等情況。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水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治理、環境執法監管、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長效機制、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的落實等12項指標。
市直相關部門考核指標包括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完善機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監督管理、督導檢查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內容。
第四條 考核獎懲采用評分法,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考核總分值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分值的60%與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分值的40%之和。考核總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90分(含80分)為良好,60—80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市直相關部門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完善機制、制定方案情況為30分,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監督管理、督導檢查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為70分。考核結果按評分值實施排名,前3位的市直相關部門為先進單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為合格單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為不合格單位。
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干旱、洪澇、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設、調度等,對上下游、左右岸水環境質量指標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結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后最終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具體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是《意見》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依據我市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并確定年度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實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并報送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市直相關部門要將水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任務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管理范圍,確定年度重點任務或治理項目,組織協調推動本部門本系統制定并落實實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標和重點工作任務清單,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明確主體責任。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及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意見》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25日前將半年、年度自查報告報送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查報告應包括水環境質量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八條 考核工作在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于次年1月25日前報市政府。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交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水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展情況采用一月一通報,一季度一總結,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對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排名。排名按縣(市)和焦作市區(含四城區和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別排名。對排名末位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進行預警通報;對年度內累計3次排名末位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進行公開約談;對年度內累計6次排名末位或水環境污染嚴重、水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追究當地黨委和政府(管委會)主要責任人及其他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由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相關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并據實進行追責問責,同時暫停該地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直相關部門,由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據實進行追責問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將對在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在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意見》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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