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統一規范治理。
統籌區域污染治理。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制定食品、造紙、化工、醫藥、皮革等重污染行業水污染治理方案,各地方政府以《省碧水工程》《市碧水工程》為統領,逐步完成城市建成區內造紙、皮革等重污染企業改造退出方案。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境保護局配合,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我市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方案并負責督促實施,確保從源頭上控制流域水環境污染風險。
狠抓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市農業局負責指導各地科學合理地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力度。各地方政府負責合理調整優化轄區內畜禽養殖結構、布局和規模。
深化跨界重點河流污染整治。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地方政府負責,貫徹落實“上下游聯動治污”原則,加強對大沙河、共產主義渠、沁河、蟒河等跨界河流的污染綜合整治力度,對主要污染河段實施控源減污、節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態凈化與修復、增加環境流量等措施,確保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九條 統一環境監管。
加強污染源排放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標準和環境準入門檻,加大對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工業企業以及畜禽養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監管力度,確保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加快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組織建設項目環評會商。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建立環評會商制度,對可能造成跨界河流水環境重大影響的用水、排水等規劃項目實施環評會商,加強跨界河流相鄰地區之間的規劃項目環評審批、實施等方面的信息通報,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紙、化工、醫藥、皮革等嚴重影響流域水環境質量或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擬建項目。
深化水生態補償機制實施。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統籌指導各地實施跨界河流上下游水生態補償制度,加強對水生態補償資金的多部門協同管理,加大水生態補償的獎懲力度。
第十條 統一應急預警。
加強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各地方政府制定水污染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預警預報程序,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和保障體系。加強應急管理培訓和學習交流,開展流域水污染防控應急演練,提高跨界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能力與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強預警體系構建。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各地方政府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建立我市綜合應急指揮體系,實行常態化管理,并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確保出現突發水污染事件時能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處置。
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處理程序。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負責,各地方政府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聯合檢查、聯合處理、聯合督察督辦機制。上游縣(市)區要及時向下游市縣政府通報水污染應急事件,并告知下游縣(市)區做好預防。跨界水污染糾紛發生后,依法由相關縣(市)區政府共同協調處理。經協商確實無法達到共識的,由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進行協調。
第十一條 統一聯動執法。
推進聯合執法。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聯合執法,相關地方政府及部門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動突出水污染問題的解決。
加強聯合督查。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共同開展流域水環境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重點污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違法案件,綜合發揮監督、預警、警告、查處等作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共同組成現場檢查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務。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加強督導,定期會商。
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全體會議,協調解決流域內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傳達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議定工作計劃、任務。各成員單位每季度向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季度工作進展情況,每年向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書面報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流域內水環境治理情況,落實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的重大決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發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協商的重大事項,隨時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 完善督查評估制度。
各級地方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各項任務,統籌指揮轄區內各部門協同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與其他縣(市)區協調開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聯防聯控各項工作。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定期對各縣(市)區水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
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全力支持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開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的產業調整、基礎建設、水污染防治等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流域內突出的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問題。市財政局加大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條 加強公眾監督。
各地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動員和邀請公眾參與重要的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調查。定期公布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同時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水污染聯防聯控方面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
焦作市水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獎懲制度(試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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