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強農村水源地整治。推進農村區域集中供水,加快飲水安全工程的改造,強化水源設施管理;對已劃定的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違規項目要限期整治,對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生產性、經營性排污口,要在劃定后一年內關閉拆除完畢;2020年底前,已劃定的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違規項目、違法排污口整治完畢。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環保廳牽頭
9.健全長效保障機制。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長效管理機制,明確供水工程及水源管護主體,消除水源地安全隱患;推進農村供水機構和水質監測機構建設,設立維修養護基金,保障工程長效運行。按規定開展水質監測,2017年起,逐步公布日供水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水源水質狀況;2020年全面實現水源地水質信息公開。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衛計委、環保廳牽頭
(四)全面推進工業污染防治
10.嚴格環境準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生態紅線管控制度,一級紅線管控區實行嚴格管理,禁止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開發建設活動;二級管控區內嚴禁損害主導生態功能和不符合生態保護方向的建設活動,實行開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制度。(省環保廳、發改委牽頭)發揮規劃環評約束作用,各級各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區域、流域規劃和重點產業發展規劃過程中要同步開展規劃環評,優化開發規模、結構和布局。(省發改委、環保廳、經信委、水利廳牽頭)嚴格建設項目環評管理,閩江水口電站以上流域范圍禁止新、擴建制革項目,嚴控新、擴建植物制漿、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項目;九龍江北溪江東北引橋閘以上、西溪橋閘以上流域范圍禁止新、擴建造紙、制革、電鍍、漂染行業項目和主要排放氨氮、總磷等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在水環境質量不滿足功能區要求、無環境容量的流域內,禁止新建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的項目。(省環保廳、發改委、經信委牽頭)
11.加強重污染行業整治。2017年底前,力爭完成氮肥、印染及造紙等行業高污染、高能耗生產線的技術改造,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制訂完善重污染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根據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適時制定九龍江、龍江流域以及污染控制重點地區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確保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環保廳牽頭
12.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實施更加嚴格的落后產能地方淘汰標準,加速落后產能淘汰和過剩產能退出;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十小”企業,關閉能耗高、污染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生產線,加大電鍍、氮肥、農副食品加工等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整治力度。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環保廳牽頭
13.加強工業園區集中治理。新建的化工、印染、電鍍、鉛蓄電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設項目,應布設在環保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評的專業園區內,現有企業要加快引導入園發展。(省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住建廳牽頭)新建、升級工業園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現有省級及以上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應全面實現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其他類型開發區、工業園區應于2017年底前建成。(省商務廳、經信委牽頭)
(五)開展小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
14.實施河道生態修復。推進“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項目,圍繞小流域整治重點,2016年治理河流600公里。開展河道拆違、生態清淤、河面漂浮物清理、河道兩岸堆放的廢渣與垃圾清除等專項整治行動,河道綜合整治與河道兩岸截污工程應同步規劃設計。鼓勵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引進專業養護公司承擔河道保潔工作;2016年基本消除垃圾河,2018年河道保潔實現全覆蓋。(省水利廳牽頭)加強河道采砂和洗砂管理,全面打擊非法采砂和洗砂行為,制定縣(市、區)河道采砂和洗砂管理規劃,對影響水源保護區和水生態的河道逐步實行禁采、禁洗。(省水利廳、住建廳、國土廳、經信委牽頭)
15.實施封山育林。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實行林地定額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生態公益林和重點生態區位商品林管護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探索天然林生態修復和補償機制,提升森林質量。推進“四旁綠化”和“三帶一區”建設,大力開展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保護與恢復,實施低效林改造和生態修復,加快水涵養林建設,加強河流濕地保護。結合工程治理措施,保護好森林和植被,提升森林、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到2020年全省完成封山育林1000萬畝。
責任單位:省林業廳牽頭
16.加強水土流失治理。堅持人工治理與自然修復相結合,強化水土流失重點區域治理,營造水土保持林,禁止陡坡開荒種地,對已經開墾地區開展逐步退耕還林還草,提高流域水土保持能力。全面開展重點農業類生態功能區、城鎮與城郊農業(或集約化高優農業)功能區、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和水生態修復,加快實施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綜合整治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整治示范工程。探索水土流失治理企業化運作。到2020年,全省水土流失率控制在8%以內。
責任單位:省水利廳、農業廳牽頭
17.加強水電站整治。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等調度應當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完善水量調度方案,科學合理安排和考核水電站下泄水量,結合水電站技術改造,增設生態下泄流量設施或生態機組等措施,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采取綜合施策,建立小水電退出機制,對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態流量要求的水電站要限制運行;對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小水電站,要有序強制退出。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